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协助配合的义务。
如果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拒绝对方探视子女,当事人可以起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可以申清对其执行罚款或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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