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 经济补偿金 是否纳税的问题,很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不是太淸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对于劳动者来说,属于收人,是应当纳税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颁布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 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 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颁布的《关于个人因 解除劳动合同 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人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 工资 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人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 住房公积金 、 医疗保险 费、基本 养老保险 费、 失业保险 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人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