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如题所述

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是不能患有白癜风、牛皮癣等相应的皮肤病,也不能患有结核病,更不能患有冠心病、心肌炎等心脏疾病,更不能患有肝炎、肝硬化等疾病,也不能患有一系列的传染性疾病。
一、公务员体检的注意事项
1、在体检之前必须要做好充足的心理准备,千万不要过度紧张,要保持有良好的睡眠,这样才可以避免影响到体检结果。
2、在饮食方面也要注意相应的注意事项,如:牛奶、豆制品、饮料、糖类等,因为一旦误食,可能会影响最终的体检结果。
3、考生必须要按照公布的时间,按时去参加体检,也只有这样才可以顺利的拿到体检结果。
二、公务员体检项目
1、一般的检查:一般的检查主要包括血压,心率,脉搏,还有身高、体重等项目,只有检查结果正常,才可以正常上岗入职。
2、物理检查:物理检查主要包括眼科、耳鼻喉科以及内科外科的检查项目,为的就是来判断是不是患有相应的疾病,存在相应的健康隐患。
3、化验检查:化验检查主要包括血常规、肝肾功能,除此之外还有彩超、心电图、胸片等影像方面的检查,检查结果正常,才能获得上岗工作的机会。
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还是比较严格的,也只有体检之后所有的结果正常,才可以获得上岗工作的机会。
法律依据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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