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不同,其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有所差异。对于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在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城镇企业职工,其退休后的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补贴四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0%计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照1/120计发;过渡性养老金则根据职工退休前经保值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和1997年底前的缴费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按1%计发;补贴标准为125元。
而对于从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城镇企业职工,其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同样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0%计发;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则以本人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照1/120计发。
综上所述,养老保险费的计发办法与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紧密相关,不同的参加工作时间,养老金的构成和计算方法都有所差异。在了解了这些规定后,职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规划养老保险,以确保退休后的生活质量。
养老保险费是指按当期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