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共6人,2009年6月由于征地补偿没有到位被施工单位派的流氓打伤入院,经法医鉴定两人轻伤,案发当时报警,
施工方案发后曾支付部分医药费
公安机关的立案通知书是不是要交给第一报案人,而不是被害人
公安机关立案后案件久拖不决的话可以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依据分别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1)第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2)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关于警察的禁止行为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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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侦查。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加大追捕力度;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及时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侦查终结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监督立案后三个月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进展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10年7月26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对违反规定不应当立案和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机制,确保侦查权的正确行使。
《规定》共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制定《规定》的目的、依据和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原则;建立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明确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及保障措施;建立公安机关不服纠正违法意见的复议复核制度。
《规定》解决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情况的信息不畅问题。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
。建立立案监督投诉机制并细化投诉处理方式是《规定》的一大亮点。《规定》指出,检察机关对该立不立的监督,线索来源包括接受投诉和自行发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规定》明确了对检察机关对“违法立案”的监督权。《规定》要求,检察机关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参考资料:江苏检察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
公安机关立案后案件久拖不决,应当向当地检察院投诉,通过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意见》首次对公安机关刑侦案件受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的期限做出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接报案件之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和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时间不超过3天,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天。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天,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到30天。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遵其规定。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10年出台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侦查。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加大追捕力度;
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及时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侦查终结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监督立案后三个月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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