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加计抵减10%政策

进项税加计抵减10%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根据上述规定,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按加计抵减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进项税额加计10%抵扣是指按照进项税额×(1+10%)抵扣。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其中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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