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主要内容

如题所述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由四节构成,共计41条,详细规定了仲裁的各个方面。首先,第一节明确了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仲裁通知和代理等基本事项,确保程序的明确和合法进行。


第二节主要关注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一人或三人组成,当事人在没有事先约定时,会任命三名仲裁员。如果双方无法就人选达成一致,可由双方共同指定或请求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指定有任命权的机构,该机构可以是仲裁组织、商业团体或个人。为了保证公平,独任仲裁员应与双方当事人国籍不同,而仲裁庭的其余成员则需按同样程序指定。


第三部分详述了仲裁程序。仲裁庭有自主决定仲裁方式的权利,但需保证各方公平陈述和参与。涉及的程序细节包括仲裁地点、语言选择、文件提交、管辖权争议处理、证据、听证会、临时保全措施以及鉴定人职责等。


最后,第四节着重于仲裁裁决的规定。在三名仲裁员情况下,裁决需多数通过,并以书面形式公布,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除非双方同意,否则裁决不会公开。仲裁费用、友好仲裁的裁决方式等也有明确规定,只有在双方明确授权且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总的来说,这套仲裁规则为商业关系中的争议提供了全面、公正的仲裁程序指南,适用于临时仲裁和管理仲裁等多种情况。




扩展资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由联合国第31次大会正式通过。该规则适用于国家与私人间的投资争议仲裁、多方仲裁、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员责任的豁免、仲裁费用的控制等问题。规则对各国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仅供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以书面方式约定。但当事人也可在书面协议中指定一个常设仲裁机构,委员会负责关于仲裁的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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