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店七天无理由退货有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实实体店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2017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说明,“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有条件的。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消费无法直接试穿和亲身感知的情形下购物,才适用该规定,这个规定也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不过,在实体店购物不存在上述情形。实体店购买的东西,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现在还未出台实体店退换规定。
二、七天无理由退货适用哪些商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除了以下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以外,其他商品都适用: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五)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六)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七)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三、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不等于无条件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是,无理由不等同于无条件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务必保持完好,但根据规定,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不能要求退货;此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目前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这类商品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需要在施行后的实际生活案例中进行归纳。
如果消费者确定退货,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则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行使。

法律客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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