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如题所述

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是由国家公安部提出并组织制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9月13日发布,定于2001年1月1日实施,适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技术能力等级的划分。

1999年9月13日,由国家公安部提出并组织制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并定于2001年1月1日实施其中把计算机信息安全划分为了5个等级。

computer information system计算机信息系统是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等级划分

1、用户自主保护级

本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信计算机通过隔离用户与数据,使用户具备自主安全保护的能力。它具有多种形式的控制能力,对用户实施访问控制,即为用户提供可行的手段,保护用户和用户组信息,避免其他用户对数据的非法读写与破坏。

2、系统审计保护级

与用户自主保护级相比,本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信计算机实施了粒度更细的自主访问控制,它通过登录规程、审计安全性相关事件和隔离资源,使用户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3、安全标记保护级

本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信计算机具有系统审计保护级所有功能。此外,还提供有关安全策略模型、数据标记以及主体对客体强制访问控制的非形式化描述;具有准确地标记输出 信息的能力;消除通过测试发现的任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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