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19
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食品经营者,经营企业是一个概念吗? 20分
不是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食品经营矗只卖不生产
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什么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规定:第十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一)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二)具备2 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三)持有有效培训合格证明。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二)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一)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二)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洗手消毒宜符合《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见附件5)。(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洗手并消毒:1.处理食物前;2.使用卫生间后;3.接触生食物后;4.接触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后;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涕后;6.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四)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更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五)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六)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菸、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七)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要求:(一)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二)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三)从业人员上卫生间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四)待清洗的工作服应远离食品处理区。(五)每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 套工作服。第十四条 人员培训要求:(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二)从业人员应按照培训计划和要求参加培训。(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 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多选题
一般情况来说,食品应该离地离墙不少于20CM。
餐饮服务的分类
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方式如下:(一)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1.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2.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3.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4.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二)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三)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四)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五)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六)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提供者。(七)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提供者。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是什么
提供安全可靠卫生的饮食和服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什么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取证,合法经营。

需要制定: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采购食品或食品原料时,应当索取哪些证件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

第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长期定点采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第八条 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九条 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十条 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十一条 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第十二条 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第十三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记录;各门店应当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 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五条 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什么服
社会广泛关注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于2010年3月4日发布,已于5月1日起施行。 一、两个《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两个《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性活动。目前,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活动,均须遵守两个办法。另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根据《许可办法》,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单位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有哪些? 餐饮单位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强化餐饮服务单位的安全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监管办法》第四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 三、餐饮服务许可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许可办法》规定,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许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许可原则。《许可办法》第五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二是分类许可原则。《许可办法》第四条规定,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三是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公开,要求将餐饮服务许可的机关、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向社会公开;公平,要求对同一类申请人给予均等的机会和平等的待遇;公正,要求许可过程与许可结果符合客观、正义的要求;便民,要求行政许可方式、程序等应当方便申请人申请。 四、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许可办法》第九规定,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国家对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有何具体要求? 《餐饮服务许可证》是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依据。国家对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的具体要求:一是载明事项。《许可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许可证》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二是有效期限。《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三是分别许可。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四是悬挂摆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消费者明显可见处悬挂或者摆放......
谁是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餐饮服务单位的第一责任人为其负责人(业主),一般为企业法人、饭店老板等
餐饮服务许可证是什么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一般是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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