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有个概念, 叫做追溯时效, 具体内容在刑法的第87余条这边我就不念了贴出来给大家看一下吧, 那简单来说, 就是如果我犯罪了那么超过一定时间没有被发现, 那么法律就规定不可以再追究我的责任了, 那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 一个我经常讲惩罚从来不是刑法的主要目的而维护社会稳定才是, 而能够在一定的期间内不再犯罪, 那么时间已经证明了我已经重新做人了, 不会再威胁社会稳定, 自然也就不需要再追溯, 了, 有道理, 那另一个, 如果你是警察发现张三在十年前到李四家里偷了一只鸡, 到李四家去看现场, 说不定房子都已经不在了, 让邻居来辨认, 张三太久了也记不得了, 这不就尴尬了, 司法机关也是要考虑投入产出比的, 这里面涉及到一个司法资源的问题, 包括自首和坦白的制度也是出于节省司法资源的角度来考量的, 其实时间能够淡化很多事情, 就像我们对热点事件的关注不会持续太长时间一样, 而被侵害的社会秩序也在随着时间而自然修复, 那么这个时候再来翻旧账, 可能反而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那么这个就和刑法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所以形式追溯时效归结起来就是两个原因, 一个是稳定一个是效率, 那对于像法外狂徒张三这样的人犯来那么多罪, 其实也不用担心会超过追溯时效的问题, 因为恶性犯罪的追溯时效基本上朝着20年去了, 同时在有犯新罪的情况下, 时效是要从零开始计算的小哥买苹果吗, 可, 另外, 案件在立案或者法院受理以后就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了, 那么可千万不要有一些不切实际的幻想, 法律其实没男门, 关注大鱼不要犹豫, 我们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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