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一男子婚后拒同房,女方申请离婚法院如何回应的?

如题所述

福建泉州一男子结婚后一直拒不同房,女方申请离婚,法院回应:可撤销婚姻。

事情发生在福建的泉州,林女士和王先生也是认识了很多年,谈了几年才在去年踏入了婚姻。在结婚前林女士一直以为王先生不和她有亲密行为是因为他是个好男人,是一个对她极其负责任的好男人。然而,在结婚之后,王先生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和林女士同房,让林女士觉得其中颇有蹊跷。林女士觉得自己被骗了,白白耽误了大好的青春年华,王先生摆明了是患有不可描述的疾病,不能给林女士正常的夫妻生活。

林女士在这种情况下,向法院提出了离婚。并在起诉书上直截了当地说明了离婚的缘由。王先生患有医学上不能结婚的疾病,却刻意隐瞒了林女士几年,对林女士而言是非常痛苦的。林女士觉得双方虽然交往了几年,但是一直都是王先生在欺骗她,于是她觉得双方没有感情,也没有和好的可能。离婚前的调解当中,法官对双方解释了相关的法律条款,林女士和王先生达成了一致,自愿和平离婚。

《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民法典》明确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一规定强调了伴侣的婚前告知义务,有利于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防止因隐瞒疾病导致婚后病发,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扶养义务,以及防止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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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08

福建泉州一男子婚后拒绝同房,女方申请离婚,法院如何回应呢?



泉州泉港的林女士和王先生登记结婚之后,王先生就以各种理由,拒绝与林女士同房,万般无奈的林女士最后选择到法院起诉离婚。据林女士自己讲述,她与王先生在几年前相识并开始谈恋爱,直到去年两人才登记结婚,肯定林女士没想到的是,他们二人登记结婚之后,丈夫王先生却一直以身体不适,不想生小孩,等等理由拒绝与她同房,这就让林女士有点摸不着头脑了。

刚开始,林女士以为,可能是彩礼等等原因导致王先生不满,心想着过一段时间,王先生可能心情就好了,但是过了一段时间之后,林女士越想越不对劲,因为,在林女士看来,她娘家要的彩礼也不多呀,王先生也不大可能会因为几万块钱的彩礼就不与自己同房,这个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而王先生之所以不与林女士同房,可能是由于王先生有身体方面的原因,说的更直白一些,王先生可能患有医学上不适合结婚的疾病。


就这样,越想越不对劲的林女士最终选择法院起诉离婚,林女士认为,王先生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且在他们结婚之前并未如实告知。为了达到与其结婚的目的,王先生在婚前采取隐瞒、欺骗等方式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且双方婚前认识时间也不算长,缺乏对其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已无和好可能。在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承办法官组织林女士与王先生进行调解。在释明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他们双方最终选择自愿离婚,李女士也在返还彩礼等事项上与王先生达成一致。也就是说,法院方面最终支持并调解他们在离婚的问题上达成一致。



据承办法官介绍,根据《婚姻法》第7条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况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根据第10条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婚姻无效,分别为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很显然,如果王先生最终被认定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那么,王先生与林女士的这段婚姻显然就属于无效婚姻。除此之外,如果王先生患有医学上认为的不应当结婚疾病,那么,王先生救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林女士,如果王先生没有如实告知,另一方林女士就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说出自己的看法,大家共同探讨。

第2个回答  2020-09-04
因为在婚后男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同房,女方就怀疑男方患有某类身体疾病,婚姻也是需要公平的,在结婚之前应告知双方个人的身体问题,女方申请离婚法院也是批准的
第3个回答  2020-09-04
法院回应称同意夫妻离婚,因为女方说丈夫拒绝同房,是因为患有疾病,但她不知情,所以离婚。
第4个回答  2020-09-04
法院法官按《民法典》表示如王先生确实患有对婚姻有影响的疾病,在婚前瞒着林女士,可以判决该段婚姻无效,当庭调解后两人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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