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提问:原告与第一被告(系原告的小舅子)说他们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并有收条,原告以此为由诉讼至法院,并将我的朋友作为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系夫妻关系),而我朋友对此事情并不知情,要求对此协议及收条进行书写时间鉴定,结果一审进行鉴定未果,导致被告败诉。第二被告不服,将原告与第一被告作为被上诉人进行了上诉,经过审理,发回重审。现在经过要求再次鉴定后,结论是协议是原告与被告做的假。现在开庭在即,而原告要求撤诉,法院竟然同意了原告的请求,请问这符合民法撤诉的规定吗?根据民法的规定,原告与第一被告已经有了防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为什么不追究呢?难道第二被告是为了陪着他们玩,而且还玩了二年,才自愿付出了那么多的精神和金钱吗?法院竟然没有给出任何结果。在这个案子的诉讼期间,二被告已经离婚,而且因为这个案子的关系,财产也一直未分割。请问第二被告下步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