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第一被告作伪证,法院为什么不追究他们妨害民事诉讼责任,而是同意原告撤诉?

天涯提问:原告与第一被告(系原告的小舅子)说他们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并有收条,原告以此为由诉讼至法院,并将我的朋友作为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系夫妻关系),而我朋友对此事情并不知情,要求对此协议及收条进行书写时间鉴定,结果一审进行鉴定未果,导致被告败诉。第二被告不服,将原告与第一被告作为被上诉人进行了上诉,经过审理,发回重审。现在经过要求再次鉴定后,结论是协议是原告与被告做的假。现在开庭在即,而原告要求撤诉,法院竟然同意了原告的请求,请问这符合民法撤诉的规定吗?根据民法的规定,原告与第一被告已经有了防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为什么不追究呢?难道第二被告是为了陪着他们玩,而且还玩了二年,才自愿付出了那么多的精神和金钱吗?法院竟然没有给出任何结果。在这个案子的诉讼期间,二被告已经离婚,而且因为这个案子的关系,财产也一直未分割。请问第二被告下步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这个案件中,原告是可以撤诉的。第二被告如果认为原告及第一被告有作伪证,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或直接起诉,对于财产分割的问题可以另案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时间上的损失,如果有实际损失的证据,也可以一并起诉。
法律分析
无论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证据是直接影响案件判决的决定性因素。所以证据的收集非常重要,而有些人会通过伪造证据的方式希望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民事诉讼的原告伪造证据提起诉讼,是属于妨害司法的行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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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1-19
这个案件中,原告是可以撤诉的。
第二被告如果认为原告及第一被告有作伪证,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或直接起诉,对于财产分割的问题可以另案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时间上的损失,如果有实际损失的证据,也可以一并起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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