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有60多个国家在其宪法序言或者正文中写下了“公平”、“正义”或是“公正”、“平等”等字眼。

当今世界有60多个国家在其宪法序言或者正文中写下了“公平”、“正义”或是“公正”、“平等”等字眼。例如:美国宪法(1787)序言宣称:“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西班牙宪法(1978)序言一开头就说:“西班牙国希望建立正义……”,并在第1条第1款将正义、平等确定为国家法律秩序的最高价值之一。葡萄牙宪法(1982)序言提出要建设一个“更加公正的”国家。印度宪法(1949)序言宣布要确保一切公民“在社会、经济与政治方面享有公正”,“在地位与机会方面的平等”。还有俄罗斯宪法(1993)序言提到“善良与公正的信念”,爱尔兰宪法(1937)序言提到“公正的精神”,希腊宪法(1975)第2条提到“巩固正义”,委内瑞拉宪法(1961)提出要按照“社会公道的原则”服务于人类,纳米比亚宪法(1990)序言指出,平等的权利“对于正义必不可少”,等等。请谈谈宪法与公平正义的关系。 

宪法与正义的问题是一个关系到宪政(法治)的实现和运行的问题。“宪法”被普遍的视为一个法律体系的根本法或源点,当我们把“宪法”和“正义”二字放在一起时,很容易就会想到自然法。宪法为什么要是正义的?为什么要对宪法作出正义和不正义之分?何样的宪法才是“正义”的?这里“正义”的标准是什么?对不符合“正义”标准的宪法如何对待
呢?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不得不涉及到自然法的理论和法治的要求。
一、宪法为什么要是正义的
这个问题的必要的假设前提是我们已经确立了“正义”的标准(包括实质性的和形式性的两个方面)。在此基础上我们尽可能的诉诸于我们直觉的正义感来讨论这个问题。最突出的现实例子是希特勒的法西斯德国“宪法”的正义性。(1933年1月,希特勒上台,同年3月颁布了“授权法”,即《消除人民共和国痛苦法》,规定政府有制定法律的权力,政府总理掌握行政、立法和外交大权,政府制定的法律可以抵触宪法。这实质上就等于代替了《魏玛宪法》
成为德国的根本法。所以此处的“宪法”不是指《魏玛宪法》,而是“授权法”及随后的一系列宪法性法律。)以我们大多数人的正义感来判断,它当然是不正义的,它使给世界带来巨大灾难的法西斯暴行具有了形式上的合法性,它支持了罪恶。自然法是一种理想,是源于人们的道德理想的理论形式,它的优点就在于诉诸一种外在的理想化的权威来规制法律和人们的行为。自然法以源于外在权威的批判的眼光,要求现实的社会和法律按照应然的标准进行改革,并且将这种外在的道德理想的权威视为行为和法律的唯一的、终极的原则和标准,对抗其他一切现实的标准。自然法作为一种理想的理论,它往往诉诸于假想,这和它本身的性质是
密切相连的———理想的理论作为一种假想的未来现实,必然要诉诸于假想的历史的方法。
从宪法的产生历史来看,古典自然法学起了重要的作用。众所周知,教会法对宪法的产生影响巨98大,特别是在权力结构和法律理念方面,而教会法在
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之上的,教皇也
要受到自然法的限制。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使古典自
然法理论代替了神学理论,启蒙思想家坚信理想主
义能够战胜蒙昧主义和信仰主义,提出了“自由、平
等、博爱”的口号,“天赋人权”、“三权分立”、“人民主追答

可以参与收益的分配,以与十五大的精神一致起来,

更好地体现宪法的公平价值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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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5-17
没法写,不会是当论文吧?追答

关系,举个例子:什么是官方语言,有军队支撑的叫官方语言

追问

呃,,,

一百字左右

追答

就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社会意识和社会存在的关系,我很懒,问别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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