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销售厂房是否需纳企业所得税

如题所述

您好: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转让财产收入。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企业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应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表中的“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应填写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因此,若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确定为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后,再反映在预缴申报表中的“实际利润额”。至于会计报表的填写按会计制度规定填报,企业的亏损不需到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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