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考试(以下简称"联合招生考试")、从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的统一入学考试,并负责考试报名点和考点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归口管理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的工作。其职责是:
1、制定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的政策和规章
2、审批或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学生的资格;
3、设立和发放港澳台学生政府奖学金。
扩展资料
学校应当对港澳台学生提供适当的住宿条件,关心港澳台学生的生活,加强对港澳台学生的生活管理。经港澳台学生申请,学校同意,港澳台学生可住学校中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宿舍。
学校根据需要,可就近统一为港澳台学生租用宿舍,但应负责对租用宿舍的管理。有条件的地方,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学生也可自行在校外租用住房并按规定登记。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港澳台学生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高收费和滥收费。
未按本规定进行对港澳台学生的培养工作,造成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招收港澳台学生的具体办法,由教育部另行规定。
经教育部批准可以从港澳台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的科研机构,参照本规定开展招收港澳台学生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