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中提到的法律条款与法律条款怎么对不上呀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2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可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发现对照不了呀

  2012年8月31日通过并发布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该民事诉讼法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虽说是修改,但是增减条文较多,导致针对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指向的条文与新《民事诉讼法》不对照,而你看的司法解释应该是老版,未对此做出相应的对照‘调整’。
  另,之所以说是“调整”,是因为201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是对原《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被修改《民事诉讼法》均为1991年版《民事诉讼法》,而非一部新的《民事诉讼法》。根据司法解释的效力在所解释的法律存续期间有效的原理,因1991年版《民事诉讼法》仍然存续,故该司法解释也有效,该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不一致的地方,按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具体指向条文不一致的,按照修改后诉讼法内容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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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2-21
民事诉讼法修改了很多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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