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内成员之间转让股权形成的企业合并,是否可以认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007年11月19日,A公司与自然人B(B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自然人D的母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收购B名下的c公司80%的股权,收购价格按c公司注册资本总额300万元的80%计算,并于当日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2007年11月20日,c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收购企业合并基准日为2007年11月20日,c公司80%股权对应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4 133 959.05元。请问:家族内成员之间转让股权形成的企业合并,是否可以认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在认定属于同一家族的不同成员控股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需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家族成员之间经济利益的相互独立程度;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和行为习惯;等等。一般原则是:(1)不能仅仅根据相关企业属于同一家族的成员所控制,就认为相关的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2)即使是夫妻分别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也可能由于夫妻之间就婚内财产关系的约定,导致双方在财产权属关系方面互相独立,不一定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3)必要时,相关家族成员可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等明确同一控制关系。(4)目前证监会和交易所通常要求对“实际控制人”披露到个人而不是一个家族,控制权在家族成员之间的转移也可能导致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中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这一基本发行条件。根据本案例中所提供信息,转让前后涉及的属于同一家族的股东是实际控制人的母亲。但通常理解,判断是否存在同一控制的主要依据是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经济利益互相独立的程度,而不是个人关系的亲疏远近。’成年的家族成员之间经济利益彼此独立的可能性较大,因此不能仅仅因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D和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之间是母子关系,即认为A公司收购C公司的股权必然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此外,根据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和创业板发行监管部目前的监管政策把握口径,对于“同一控制”的认定基本上是从严的。一般亲属、兄弟姐妹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代持归位一般不认为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本案例被认定为非同一控制下合并的可能性显著大于被认定为同一控制下合并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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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6-25

来提供一下2021年的答案版本吧。

题目中的案例是否可以认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要视情况而定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认定标准很严,一般情况下,家族成员之间的股权转让不能直接认定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除非,基于交易的商业实质,能将家庭成员之间的股权转让认定为“代持还原”。如果是代持还原,则可以认定为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具体到这个题上,D是A公司的实控人,B持有C公司的股权,B是D的母亲。

如果B是代D持有C公司的股权,C公司的出资、参与经营决策都由D来,与之相关的风险和报酬也都是D来承担,也就是说,B只是C公司股权的名义持有人,C公司的控制人是D,而不是B。

这样A公司和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自然人D。

那么这次A公司收购C公司80%的股权,就可以被认为是同一控制(自然人D)下的企业合并。

——参考:2021年注会综合阶段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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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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