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9日,A公司与自然人B(B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自然人D的母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收购B名下的c公司80%的股权,收购价格按c公司注册资本总额300万元的80%计算,并于当日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2007年11月20日,c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收购企业合并基准日为2007年11月20日,c公司80%股权对应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4 133 959.05元。请问:家族内成员之间转让股权形成的企业合并,是否可以认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来提供一下2021年的答案版本吧。
题目中的案例是否可以认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要视情况而定: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认定标准很严,一般情况下,家族成员之间的股权转让不能直接认定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除非,基于交易的商业实质,能将家庭成员之间的股权转让认定为“代持还原”。如果是代持还原,则可以认定为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具体到这个题上,D是A公司的实控人,B持有C公司的股权,B是D的母亲。
如果B是代D持有C公司的股权,C公司的出资、参与经营决策都由D来,与之相关的风险和报酬也都是D来承担,也就是说,B只是C公司股权的名义持有人,C公司的控制人是D,而不是B。
这样A公司和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自然人D。
那么这次A公司收购C公司80%的股权,就可以被认为是同一控制(自然人D)下的企业合并。
——参考:2021年注会综合阶段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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