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没有就地或就近产权置换这一补偿选择,请问是否合理?

2013年,武汉地区的。 只有货币补偿或者是异地产权置换二选一。没有就地或就近房屋安置。但是国家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中又明确规定政府应该向被拆迁人提供就近房屋置换的选择。因此想咨询是否能与拆迁部门进行法律诉讼??!!

没有就近安置房屋的征收是不合法的,你如果是被征收人,可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征收决定提出行政诉讼,要法院求撤销征收令。
纠正你一个概念,现在的征收都是政府行为,你诉讼的对象不是拆迁部门,而是一级人民政府。比如是武汉市人民政府发的征收令,你就是诉武汉市人民政府,如果是武昌区人民政府发的,你是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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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2-15
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项目在房屋征收时,先要出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且有一半以上的被征收人多数通过才可以实施,方案多数人反对的还要召开听证会修改方案直至多数通过。如果政府的征收部门是按这样的程序办的,方案已经多数通过,你对异地安置有意见诉讼就难以胜诉了。因为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政府的征收方案是按多数人意见办理,如果多数人没有要求在改建地段安置房屋,政府作出的征收方案中就没有原地安置的房源,你只能选择异地安置或货币被偿了。如果政府征收没有按程序办理,征收方案没有征求被征收人意见或者征求意见没有多数通过,你就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行政诉讼。要求撤消征收补偿方案并在有效期限内诉讼,行政诉讼期限90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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