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手续,工程按暂估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成本的会计分录咋写啊

如题所述

1、这时按照确定的暂估价作为结转固定资产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从确定之日的下个月起计提折旧
2、等办理完竣工手续时,将最终核定的成本作为该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这时需要先红字冲销上一步的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然后在按最终确认的成本入账: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这月的计提还是按照暂估价时确认的折旧额计提,从下月起按照新的成本计提折旧,但是需要注意新成本下的折旧要减去之前提过旧后的计算。
拓展资料:
1、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如何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人使用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2、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人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及其调整在会计准则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3、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明确固定资产暂估人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但纳税人应注意,此项规定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仍有很大差异:
1)第一,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人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
2)第二,取得全额发票后,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人的,税务处理上须进行追溯调整。该项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税法上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4、但对该规定,仍存在不少争议:如果12个月内取得全额发票,对计税基础进行调整时,相应地计提折旧适用追溯调整法,还是适用未来估计法;12个月内又零星取得发票,是否调整计税基础;12个月内未全额取得发票,是否承认原来暂估确认的计税基础中取得发票部分等问题,笔者倾向于,
1)第一,折旧调整适用追溯调整法;
2)第二,12个月内虽未全额取得发票,但又零星取得发票,对取得部分可以调整计税基础;
3)第三,12个月内未全额取得发票,承认暂估计税基础中取得发票部分,并继续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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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1-23
1、这时按照确定的暂估价作为结转固定资产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从确定之日的下个月起计提折旧
2、等办理完竣工手续时,将最终核定的成本作为该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这时需要先红字冲销上一步的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然后在按最终确认的成本入账: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这月的计提还是按照暂估价时确认的折旧额计提,从下月起按照新的成本计提折旧,但是需要注意新成本下的折旧要减去之前提过旧后的计算。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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