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为什么需要创新与突破

如题所述

一、民法典是民法科学化的基本形式和标志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学是一门科学。民法学有科学性,民法也有科学性;如果民法没有科学性,或者不可能有科学性,那么民法学就失去了存在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科学性源于何处?源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规律性。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的是自然人。人要生存就需要有物质资料,就需要有财产权;人活得自由、有尊严,就需要有人身权。随着商品经济发展,法人也成为民事主体。民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是调整社会生活关系和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各部分都有其丰富的内容,各有其不同的特点,但有共同性,有共同的理念、原理、原则。明确了民法的理念、原理、原则,就能掌握民法发展的大方向和规律。民法的理念、原理、原则集中体现在民法典中。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重视个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注重商品交换,发展市场经济。伴随着的是民事立法的大发展,成果辉煌。立法机关宣布,2010年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值得注意的是,已经形成的民法体系是初级层次的体系,不够完善,科学化程度不高。例如:缺少民法总则;缺少债法总则;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不能适应新情况;单行法之间存在着重复、矛盾、冲突,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民事司法的统一、公正、高效和权威性,是产生社会矛盾的原因之一。这些问题都属于立法问题,不能用司法解释的方法解决。
进一步说,即使全部单行法都修订好了,而不将其整合为民法典,也不是高层次的、科学的民法体系。因为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有其内在的联系和规律性,单行法各有其相对的独立性,不能体现民法整体的内在联系和运行规律。《物权法》和《合同法》各自独立,没有民法典,不能反映合同是债法的组成部分,不能反映债是财产的组成部分。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以及其他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之间,不仅是互相联系的,而且往往是互相转换、互相制约的,其联系、转换、制约有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则。例如:市场交易可以请他人代理,需要适用代理制度;买卖合同可能会发生不动产转移,需要适用不动产登记制度;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采用担保方法,需要适用担保制度;请求履行合同、清偿债务不能没有期限,需要适用时效制度;违约或者侵权的,需要适用责任制度;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和民事秩序,需要有健全的民事主体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各有不同的具体规则,它们是密切关联的整体。只有民法典才能全面规范民法的基本内容,形成总则与各法分则结合的完整体系,体现全部民法规范的内在联系、规律性、逻辑性和科学性。有了条理清晰的民法典,处理民事关系就能以简驭繁、事半功倍。反之,没有民法典,单行法则不好掌握、处理号民事关系,会事倍功半。
世界民事立法发展史证明,民法典是民事立法科学化的基本形式。欧洲联盟的民法典草案于2008年完成,这个草案进一步说明了民法典在立法上发展的趋势。民法典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很重要的标志,我们不应当忽视民法典在我国的重要性。我国是有悠久历史的泱泱大国,为世界文明、包括法治文明做过卓越的贡献。虽然当今我国的民事立法还不够完善,但是我们有后发优势。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21世纪的先进的民法典,将是我国法治发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将是对世界法治文明的新贡献。
二、民法典能够充分体现民法的重要地位和功能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关系每个人的切身权益,因此民法是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在19世纪中后期欧洲的语境中,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一种实质上的“宪法性”的地位,这在欧洲学界基本上得到公认。知道当代,这样的判断仍然得到欧洲各国学者广泛认同。20世纪30年代我国学者黄右昌说:“根本法有二:一为宪法,一为民法,其他非宪法的附属法,即民法的附属法。”本世纪初日本学者星野英一说:“民法是与宪法并列的法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基本理念和构造,而民法规定的是社会的基本理念和构造。”但是,在我国,民法作为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不能与宪法平起平坐,更不能只有单行民事立法民法典才能充分体现民法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民法的功能。
不同的法律部门,功能不同,不可偏。我国自古就有“重刑轻民”的传统观念,1949年建国以后这种观念还长期存在。记得改革开放初期,媒体上经常这样讲:“要用经济的方法、行政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管理经济。”这里讲的与经济的方法、行政的方法并列的法律的方法,实际是指制裁经济犯罪的刑罚方法。改革开放以来,民法的地位空前提高。但是,全民的民法观念和民事权利观念的提高还需要一个过程。至今,还在一些人、包括少数领导干部的心目中,加强法治就是加强政法,加强政法就是加大处罚、严打的力度,不懂得民事立法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这是“重刑轻民”典型表现。
作为《法国民法典》起草者之一的波塔利斯说过,民事法律“即使不是构成政府的基础,也是维系政府之所在”;“只有私权利才能保障公权力。”行政权力直接维护社会安定,民事权利为社会安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基础牢,则上层稳。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是长治久安法,是强国之法。
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要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目的在于人民当家作主,保护人民的利益。民法是民事权利法,民事权利是人们生产和生存的基本权利。确认、规范和保护民事权利,是民法的基本目的、基本任务、基本作用。通过民法规范和保护民事权利,调动全民的积极性,对于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意义重大。从这个角度说,民法是富民之法。
“以人为本”是当代我国的科学发展观和社会治理的基本理念,充分保护民事权利,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基本内涵。民事权利是人们生存之本。本者,根也,不伤根,不离本,充分保护民事权利,乃富民强国之道。民法典能够充分发挥民法的功能,为了强国富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民法典。
民法是裁判规范,具有裁判功能。只有单行民事立法,没有民法典,造成法官查找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等诸多困难,难以充分发挥民法的裁判功能。民法又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具有行为规则和指南功能。只有单行民事立法,没有民法典,人们难以懂得民法是什么;有了民法典,便于人们适用民法。
民法还是人们保护自己民事权利的工具,是人们与侵害民事权利者作斗争的武器,具有法律工具和法律武器的功能。法国民法典是拿破仑亲自领导制定的。拿破仑希望法国民法典能为法国人民人手一套,这一点基本上做到了,民法典成了宣传法国大革命成果工具。如果我国人民基本上都知道我国有一部保护民事权利的民法典,那就标志着我国的法治文明达到了较高的境界。
三、全国深化改革需要民法典
全国深化改革包括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这就对市场化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典全面规范商品归属规则、商品交换规则和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制度,从而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
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容之一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实质是限制行政权力,加强民事权利,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这是转变重行政权力,轻民事权利的传统观念,改善官民关系,社会发展的基本途径。民法典的制定、颁布和实施有利于推动这项改革和巩固这项改革的成果。民法典确立全面的民事权利体系,就为正确处理行政权力和民事权利的关系奠定法律基础。在此基础上,实现在民事上“法无禁止即可行”,在行政上“法无授权不可行”,从而构建文明、和谐的社会。
全面深化改革包括民主法治改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是集中体现自由、平等、公正、民主、法治的基本法。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践活动是民主法治生活的大学校、大课堂。制定、颁布和实施民法典,不仅对于完善民主法治制度有重要意义,而且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全民的民主法治意识。
民事立法不仅要描述社会,而且应当引领社会发展。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被海外学者誉为中国的“民事权利宣言”,事实上《民法通则》在较长时期成了改革开放的推进器。未来的我国的民法典应当成为中国的“民事权利经典”,成为全国深化改革的推进器,成为宣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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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5-21
 2019年12月23日,“完整版”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现场,一本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摆放在与会人员面前,提请会议审议。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民法总则“合体”,成为过去一年来国家立法工作中耀眼的一道印记。

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这一重大立法任务,到 “两步走”:第一步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民法典立法之路蹄疾步稳。

2019年,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拆分审议密集进行。明确禁止高利放贷、进一步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努力倾听人民心声、聚焦社会热点问题,积极回应社会诉求、满足新时代人民法治需求、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让立法的每一个环节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最大共识。

民法典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13718位网民提出114574条意见。社会公众普遍认为,编纂民法典,以法典化方式确认、巩固和发展改革开放取得的法治成果,充分彰显、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优势。

随着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临近,民法典草案即将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几代人热切期盼的中国民法典,即将迎来历史性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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