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却重罚导购人员60%的数额,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于法无据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措施,公司无权罚款,只能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新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如果仅仅领导自己制定,程序首先不合法,可以到劳动部门去申诉。
如果公司内部有相关规定,并且公示,公司对员工进行罚款的行为是合法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企业对因内部承包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可否扣发工资问题。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劳动合同、承包合同的约定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你所说的应该是公司要求导购员承担60%的经济损失 这个是不当的 1是违反了法律法规之规定 2是案件未侦破 损失能否追回还不确定 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尚不确定就以全损赔偿不合法 因此 你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权。
2.当日同班两人,一人在商品被盗期间脱岗20分钟以上,一人正在紧张工作,可是罚金却是让工作的那名导购赔偿其中40%,而让脱岗的那名导购赔偿20%,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首先这种经济赔偿的额度已经超过法律规定限额 是违反的 其次根据责任大小的划分 在都有过失的情况下 脱岗人员应该承担较大的责任 在岗人员应该承担较小的责任 如果没有过失的 按照法律规定 则不能要求员工承担经济赔偿 此处明显与法律法规之规定相违背
3。同上1所述
4.案发一周又补签劳动合同,不把合同给员工,这种合同生效吗?
劳动合同经双发同意签章即生效 因为你方已经签章 公司方签章的话则有效 公司方未签章的即未生效 但是根据合同法之规定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因此即使合同表面上成立生效但是违反以上条款的 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合同应该签订双发各持一份 公司未将合同给你是违法的 你可以找公司去要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5.什么叫做重大过失?我当时正在卖货,那名导购脱岗我们谁算重大过失呢?我们补签的劳动合同不是范本,而且本人不享受五险一金,这样的合同也生效吗?
民法理论上的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高的注意之要求,甚至连人们一般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未达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 脱岗人员确属存在重大过失 你在工作 有无过失还要看当时的情况 根据你的描述你是没有过失的 责任比例应该是脱岗人员较重的责任 你应该是不承担责任的 这个是根据你的描述的判断
劳动法规定公司应为员工购买社保。公司不给员工买社保的可以向公司要求增加社保 同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92236592.html 我写了好半天 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