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显示拟建局部单层地下室,后来增加到全部单层地下室,局部二层地下室,施工前审图单位的总工和施工单位前后提出疑问,但并没有引起设计院重视,答复是地质资料可以不考虑地下水位,故不用考虑浮托作用,再说,地质资料也没有显示地下水位标高。
追答按你这样介绍的情况,建设单位、地质勘察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都分别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的说:
1、建设单位的责任方面:无论项目出现何种情况,当提出方案修改,审图单位或施工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提出过疑问的,建设单位均应充分考虑方案修改的可行性。
2、勘察单位责任:地质资料可能存在误差(当然需要进一步核算)。按你介绍说:地质报告中没有显示地下水位标高,表明地质勘察可能存在不够充分的可能性。一般来说:即使是地下水位较低,以致低到“可以不考虑地下水位对本工程的浮托作用”,但地下水的水位高度,都是应该勘察并标注出来,地质报告中并应做出明确的说明。
3、设计单位的责任:施工前审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疑问,没有引起设计单位的重视,答复是地质资料可以不考虑地下水位。此外,在没有天然地下水的作用下,即使是施工用水或其他地面水、施工过程中的天气降水等等的意外渗入,也应作为设计单位必须考虑的设计内容。因此,“没有引起设计单位的重视”,已充分表明设计单位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4、施工单位的责任:即使说在施工之前已经向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甚至是审图单位提出过“可能存在风险”的意见,但因为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责任主体单位,对施工中所存在的风险仍应承担一定的“必须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结构安全”的责任。作为工程施工质量的主体责任单位,对施工质量、施工结构安全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是正常承揽建设工程项目所公认的一般常识。作为一个有经验承包商,必须具备承担施工质量及确保施工结构安全的基本能力、基本素质、基本担当。当然,在施工之前,和审图单位已经一同提出过“可能存在风险”的意见,可以大大减轻其所应承担责任的分量。就你所介绍情况来看,可以仅仅承担比较小一部分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