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设计不考虑抗浮,造成地下室上浮,属不属于工程质量事故?

由于地质资料显示可以不考虑地下水位,所以设计和施工不考虑地下水位的浮托作用。

你说的这种情况,属于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因为:

1、从地质情况来看:地质资料显示可以不考虑地下水位,所以设计和施工可以不考虑地下水位的浮托作用。已经明确表明,设计方不存在错误,没有设计责任。

2、既然原本地质条件不存在问题,那造成地下室上浮的原因是什么?那最大可能性就是:施工过程的施工用水下渗,使得原本不存在地下水浮力影响的情况,变成了有地下水浮力作用,而造成地下室上浮。

3、如果施工单位用“非施工用水”(如天然降水等等)来推托,是不能否认上述第2点推断的。这是因为,任何一家施工单位在有地下室存在的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均应采取防止地面水渗入基础的措施。无论是施工用水,还是非施工用水,均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这当然也就应该包括天然降水。

4、如果施工单位用长时间连续降水的不可抗力来推托,那就必须查清气象资料,来给予明确责任。但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充分考虑到各种异常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地下室的安全。在查清气象资料后,还需要查清施工单位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5、最后一种可以减轻施工单位责任的可能性就是,原先地质勘察单位所出具的勘察报告误差。但这种情况也只可减轻施工单位责任,也不能完全推脱责任。这是因为,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充分具备识别地质情况的能力,而应尽提醒、建议的义务,以确保施工安全。

总之,谁施工,谁负责质量,谁施工,谁负责安全,这是任何一家施工单位都不能推脱的常识。追问

地质资料显示拟建局部单层地下室,后来增加到全部单层地下室,局部二层地下室,施工前审图单位的总工和施工单位前后提出疑问,但并没有引起设计院重视,答复是地质资料可以不考虑地下水位,故不用考虑浮托作用,再说,地质资料也没有显示地下水位标高。

追答

按你这样介绍的情况,建设单位、地质勘察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都分别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的说:

1、建设单位的责任方面:无论项目出现何种情况,当提出方案修改,审图单位或施工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提出过疑问的,建设单位均应充分考虑方案修改的可行性。

2、勘察单位责任:地质资料可能存在误差(当然需要进一步核算)。按你介绍说:地质报告中没有显示地下水位标高,表明地质勘察可能存在不够充分的可能性。一般来说:即使是地下水位较低,以致低到“可以不考虑地下水位对本工程的浮托作用”,但地下水的水位高度,都是应该勘察并标注出来,地质报告中并应做出明确的说明。

3、设计单位的责任:施工前审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疑问,没有引起设计单位的重视,答复是地质资料可以不考虑地下水位。此外,在没有天然地下水的作用下,即使是施工用水或其他地面水、施工过程中的天气降水等等的意外渗入,也应作为设计单位必须考虑的设计内容。因此,“没有引起设计单位的重视”,已充分表明设计单位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4、施工单位的责任:即使说在施工之前已经向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甚至是审图单位提出过“可能存在风险”的意见,但因为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责任主体单位,对施工中所存在的风险仍应承担一定的“必须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结构安全”的责任。作为工程施工质量的主体责任单位,对施工质量、施工结构安全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是正常承揽建设工程项目所公认的一般常识。作为一个有经验承包商,必须具备承担施工质量及确保施工结构安全的基本能力、基本素质、基本担当。当然,在施工之前,和审图单位已经一同提出过“可能存在风险”的意见,可以大大减轻其所应承担责任的分量。就你所介绍情况来看,可以仅仅承担比较小一部分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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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0-07
属于工程质量事故。是设计质量问题,应找设计单位追责。
第2个回答  2014-10-07
属于工程质量事故,但事故的原因如果不是施工单位造成的就不是施工质量事故。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4-10-11
不知道你的地下室是否有上部结构,对于设计只要土建结构全部施工完成后,浮不起来就满足要求。如果在施工阶段,因下雨使得基坑积水引起上浮,应该属于施工问题。但是,我做设计会在总说明提醒施工注意
第4个回答  2014-10-12
当然是工程质量事故!设计单位的责任毋庸讳言,可是中标单位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发现没有发现、提出没有提出该质量隐患,尽没尽到《质量管理条例》中的“义务和责任”怕是也免不了说道说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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