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致右手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符合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5.6六级“”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之规定,应评定为六级伤残。
在人身损害伤残程度评定中,按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其中中指和食指占36%,无名指和小指各占9%,合计54%。受害人右手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占双手缺失的27%。符合”4.9 Ⅸ级伤残“”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之规定,应当评定为九级伤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5.6六级
5.6.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6.2六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6.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六级。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 18667-2002
4.8 Ⅷ级伤残
4.8.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4.9 Ⅸ级伤残
4.9.9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C.4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C.4.1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丧失功能。
C.4.2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计算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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