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停车场的饭店门口算公共场所吗?

如题所述

应当属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根据传统的关于公共场所的定义,不难发现它仅仅限于实体的、现实的人类活动空间。从“公共场所”相关司法解释出发,其在现阶段的范围并没有被框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应当注意的是,此条并未对公共场所的含义予以明确,而是对于例举的公共场所适用《刑法》第293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提出指导意见。也就是说,此条并不是对“公共场所”进行下定义,而只是对“公共场所”进行例举。即使现行司法解释对公共场所进行了限定,也不排除进行新的解释,需要的只是一个程序而已。因此,认为现阶段“公共场所”的范围已经由该条限定的观点纯属庸人自扰,因为这一条款存在的意义在于提示司法者:适用第(四)项的关键是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如何判断的问题,而非认定某一空间是否是“公共场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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