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原因及危害分析

如题所述

违法行为是指一切不符合国家法律所要求的,超出法律所容许的范围以外的活动。

从法理上来讲,危害后果是违法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客体所造成的损害。这里所要谈的危害后果是指实质上可见的、物理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危害后果对确定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有不同的影响。具体到行政法领域,危害后果对该行为是否应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太大的关系。

这主要是因为行政处罚所要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损害往往不以物理上的危害后果来体现。当然,也不能一刀切的说危害后果不是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比如,一些法规、条例中明确将“造成不良影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危害后果作为应受处罚行为的的构成要件。下面我就简单介绍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几种情形。

1、实质上未产生可见的、物理意义上的危害后果。这种情形在我们日常查处的的案件中比较常见,比如说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未随车携带清运卡等等,此类行为往往不会产生实质上的危害后果。在比如日常管理中经常碰到的短时间的占用城市道路行为,尤其是一些经营店铺的装货和卸货行为,由于占用道路时间较短,一般也不会产生实质上的危害后果。同样是未产生危害后果,但处理结果往往是存在较大差别。

对前者执法人员会让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而对后者,执法人员一般会以说服劝导为主,一般不会做出行政处罚。可见,针对实质上未产生可见的物理意义上的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执法人员在处理此类违法行为时,首先要看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其次再综合考虑该违法行为的其他具体情节,从而做出是否作出以及作出怎样的行政处罚决定。

2、实质上已经产生了可见的、物理意义上的危害后果。这种情况就更加常见了。比如,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案件中违法行为人将建筑垃圾倾倒在路边,违法建设造就的违章建筑等等。这种危害后果是典型的可见的、物理意义上的危害后果。

在比如,市容管理过程中沿街经营店铺的越门经营行为,虽然在物理意义上谈不上什么损害,但对市容市貌的不良影响则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实质上已经产生了可见的、物理意义上的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是毫无疑问的,违法行为引发的危害后果往往是执法人员量罚的主要依据。

3、危害后果已经产生的纠正行为。这里稍微展开来说一下行政处罚中没有必要对违法行为的既遂和未遂加以区分,或者说行政法领域中不以违法行为的既遂和未遂作为是否构成违法的要件,道理很简单,在执法实务中当事人因单纯违反禁止性规定或作为义务就可以对其进行处罚的比比皆是,显然刑法上既遂和未遂的理论无法简单套用到行政法上。

对于危害后果已经产生,但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并消除危害后果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这听起来有点与违法行为事实认定存在不符。但本着行政处罚手段与目的相适应的原则,对此类违法行为再予以处罚如果没有必要的,可以不进行处罚。举例来说,违反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虽然造成了危害后果,破坏了规划管理秩序,但行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自行拆除了违章建筑,回到了建造房屋前的状态,实际上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所要维护的规划管理秩序已经得到了恢复。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总之,危害后果已经产生,但行为人及时予以了纠正并消除了危害后果,应当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至于是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则应结合其他情况和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来做决定。

需要再次指出的是,上文提到的危害后果是指具体的可见的或者是物理意义上的危害后果,从法学理论的角度来讲是不存在没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的,因为任何违法行为都是对既有行政管理秩序的破坏,都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带来损害,也正是这个原因单纯违反禁止性规定或作为义务就可构成违法的案例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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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2
违法行为及其危害

违法与守法,这是两个在内容上截然相反的概念。在了解了守法的原因、含义及怎样做到自觉守法之后,再来看看违法行为及其危害,这对于我们更加自觉地做到守法,会有一定的借鉴和教育意义。

违法行为的含义和构成

一般说来,违法行为是指一切不符合国家法律所要求的,超出法律所容许的范围以外的活动。以行为的实质及其法律特征方面来考察,可以看到违法行为是由以下三方面的因素构成的。
第一,违法行为是违反现行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
我国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指导、约束和调整人们的社会行为,维护符合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利益的社会关系。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要求,是通过法律规范来体现的,所以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的内容(即行为模式),就成了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标准或尺度。因此可以说,凡是违反了法律规范的规定,破坏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或产生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
在认识违反现行法律规范的规定,是违法行为的重要含义和内容的时候,应该注意两点:
一点是,违法行为本身,可以通过积极的作为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消积的不作为表现出来。积极作为,如书写标语、传单、行凶杀人、盗窃抢劫、无照驾驶机动车辆、以废品及次品充当正品向买方供货等等;消极的不作为,如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拒绝纳税;负有逮捕犯人职责的公安干警,拒不执行命令,等等,这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另一点是,人们的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一般都要通过人们的思想活动,但是,单纯的思想活动,并不能构成违法。即使某个人确有要干违法事情的思想,比如想偷、想骗、想重婚等,但如果他没有实施这些行为,那么,就不能说他违法;只有当他把这种思想表现为外在行动时,才可能构成某种违法行为。因此,特别要注意思想问题和违法行为的界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承认思想犯罪。
第二,违法行为是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即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
人们的行为,一般都要受一定思想的支配。任何违法行为的发生,一般也都出于行为人一定的违法心理状态,是各不相同的。概括起来,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或危害他人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状态支配下的违法行为,是故意违法。例如,为了谋财,持枪向身带巨款的人头部射击;为寻开心,向行驶中的公共汽车投掷石块或用猥亵的语言、举动调戏妇女等行为,都是故意违法行为。
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或危害他人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而使危害结果发生了,在这种心理状态支配下的违法行为,是过失违法。例如,火车站报站员在值班时外出买东西,轻信能够及时返回执行任务,但实际并未能如愿而使列车相撞,造成事故,这种违法行为就是过失违法;又如某纳税人,由于疏忽忘记了纳税日期,而没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这也是属于过失违法。
综上可见,凡是违法行为,都是由于行为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过错而引起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不属于故意,也不属于过失,那么,他的行为就不是违法行为,比如,火车报道员,由于被匪徒捆绑而不能执行任务,造成事故,他的这种行为就非故意,也非过失,所以不能说是违法。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6-01-12
违法行为的危害

对于违法行为的危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首先,从政治方面来看。
第一,威胁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在各种违法行为中,刑事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最大,而在犯罪行为中,又以危害国家安全罪为最严重。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犯罪,是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社会上极少数敌对分子,为了实现他们的反革命梦想,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破坏、捣乱。他们有的张贴标语、散发反动传单;有的组织反革命集团、持枪抢钱阴谋上山“打游击”等等。
第二,破坏国家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条件,而许多违法行为,特别是刑事违法行为,是对安定团结的直接破坏。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破坏作用,是严重而明显的,其他许多刑事犯罪,也在不同范围和不同程度上,破坏国家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的巩固和发展。
其次,从经济上看。
我国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物质保证。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为了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打击经济领域里的犯罪行为,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惩治了形形色色的经济犯罪,为国家挽回了巨大损失。比如,其他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会给我国国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害。

再次,从精神文明方面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取得物质文明建设巨大成就的同时,十分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为新时期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任务,指明了方向。我国宪法也规定,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然而,现在社会上仍然有那么一些人,视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和严重的后果。例如制黄贩黄、屡禁不绝;有些地方,赌博盛行;吸毒贩毒,情况严重;还有些地方封建迷信死灰复燃、愚弄群众……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毒害人们思想,腐蚀人们心灵,败坏社会风气,是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水火不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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