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的九年义务教育使用的是人教版课本,是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
其它版本的九年义务教育课本:
1、浙教版(由浙江教育出版社出版);
2、外研版(由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出版);
3、沪教版(由上海教育出版社出版);
4、苏教版(由江苏教育出版社出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一条,对义务教育课本做出了规定: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教育出版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一、广西省的九年义务教育使用的是人教版课本,是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
二、其它版本的九年义务教育课本:
1、沪教版(由上海教育出版社出版);
2、苏教版(由江苏教育出版社出版);
3、浙教版(由浙江教育出版社出版);
4、外研版(由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出版)等。
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一条,对义务教育课本做出了规定: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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