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在广州,施行标准工时。有个纠结的问题~劳动法规定每天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可是现实中不可能不超过36小时,但是我们每天工作时间为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公司也按规定计算和支付相应的加班时长支付150%、200%、300%的加班工资。我们也愿意加班,有些员工为了让主管多给自己安排加班,还请吃饭呢,不然哪里来的收入呀!像我本月平日和周末加班时间总和都104小时了。那么问题来了,公司这样做违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