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如题所述

浙江廉政转载过任建明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胡扬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科研部副主任)两人的表述。

任建明:

  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落到实处的关键是严格的责任追究。三中全会在提出“两个责任”的同时,提出要“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我认为这抓住了责任制的牛鼻子。过去10多年来,在责任制的落实上之所以有偏软且带有形式化的特征,关键就是没有责任追究。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可以说,没有责任追究,就没有责任制的落实。责任追究是责任制的纲,纲举才能目张。

  责任追究需要两个要素。第一,责任理念的确立和强化。三中全会提出“两个责任”就是要强化责任理念,淡化权力观念。第二,要制定细化的责任追究制度并尽快启动责任追究实践。下一步,建议中央纪委尽快协助党中央研究制定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制定单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补充,也可以通过直接修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追究条款来处理。至于具体的修改内容,一是要强化问题倒逼的原则和标准,二是要理顺责任追究关系。

  这里仅举责任追究关系一个方面作为例子。所谓责任追究关系,主要是由谁为主来执行追究责任。在现有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中,有这样两条与此有关,即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在这两条中,执行责任追究的主体就包括: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处理),一级党委(党组)和政府(主要是指省及省以下)。在这样的规定下,执行主体就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模糊性和执行职责的交叉性,也存在一定的内在矛盾性。照理说,执行责任追究的主体应当是上级党委和纪委,纪委承担具体工作,向党委提出追究责任的具体建议,由上级党委做出追究责任的决定。总之,在现有规定中,凡是执行责任追究主要环节缺失的,凡是制约责任追究执行的,都应该予以补充或修改,只有这样,责任追究才能启动和实施,责任制才能落到实处,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才能成为刚性的规定。

  
胡扬: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本在于强化两个责任,关键在于落实责任追究。一是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各级党委要进一步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意识,切实把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提升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政治高度来对待,不断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忧患意识、担当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明晰党委的主体责任内容,科学划分领导班子、第一责任人、班子分管领导等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界限,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搞和稀泥、算糊涂账,相互推诿,一推了事。要不断提高党委的主体能力,不断建立健全反腐败工作协调机制,推进党的纪律检查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逐步完善腐败治理的组织架构、监控体系和运行方式,不断提高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筹能力、协调能力、治理能力和保障能力。

  二是强化纪委的监督责任。要进一步明确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法律地位,强化纪委监督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的主动性、积极性。要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方式、转变作风,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经常性监督机制,要赋予纪检监察机关更多的监督方式和问责手段,提高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实施监督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要积极探索对纪委监督责任的监督机制,对该监督没有监督、该问责没有问责的进行监督问责,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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