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开庭后法官找双方谈话,并要求对:“对方庭后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不合法的依据是什么?

一审二次开庭后,宣判前,法官打电话说要“谈话”并要求质证对方证据,请问这是强制的吗?
当时开庭时,法官要求对方庭后补交证据,过了一段时间法官通知“谈话”,同时说要质证,我认为不用质证,请问合适吗?有法律依据吗?谢谢

一审不质证,二审还可以提交证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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