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二次开庭后,宣判前,法官打电话说要“谈话”并要求质证对方证据,请问这是强制的吗?当时开庭时,法官要求对方庭后补交证据,过了一段时间法官通知“谈话”,同时说要质证,我认为不用质证,请问合适吗?有法律依据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