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9-13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限额内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不超过1500万的,按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该部分0.3%的限额扣除;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1)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不超过1500万的,按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该部分0.3%的限额扣除;(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一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1%,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0.5%。
但是现在新的所得税法,重新规定了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能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以前的规定也就作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