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发展温室农业的主要原因

荷兰发展温室农业的主要原因

温室产业是荷兰最具特色的农业产业,居世界领先地位。目前,荷兰温室建筑面积为1.1亿平方米,占世界玻璃温室面积的1/4,主要用于种植蔬菜和鲜花。
1、政府对设施农业的宏观调控及符合国情的产业政策
荷兰地势平坦,降雨充足,但光照不足,全年光照时间只有1600小时左右(我国年平均2600小时)。视地如金的荷兰政府为使有限的土地得到高效的利用,采取了一系列符合国家气候特点和国情的农业发展战略及政策:避开需要大量光照和生产销售价位低的禾谷类作物的生产,充分利用地势平坦、牧草资源丰富的优势大力发展畜牧业、奶业和附加值高的园艺作物。温室农业通过从私人、银行和国外贷款中获得大量资金,迅速发展起来,在7%的耕地上建立起1万公顷面积由计算机自动控制的现代化温室,大力开发适于温室生产的高产值的作物品种,使园艺作物基本上摆脱了自然气候的影响,也使有限的土地产生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荷兰政府着重致力于农业宏观产业环境的营造。其一是通过信贷政策和补贴政策,鼓励重点发展的领域和产业“快步真增长”,出口创汇;其二是积极参加欧盟事务。自1995年3月“申根协议”签订以来,整个欧洲成为了荷兰的农产品市场;其三是加强水利工程和环境保护的建设,使荷兰农业能够高效、持续发展;其四是在有效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农业高新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方面的投入;其五是帮助企业组织宣传,扩大国际交流合作。
2、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的生产
荷兰耕地不足,促使其比任何国家都注意提高劳动生产率。因此,大多农业企业都采用集约化、规模化的生产方式。这种专业生产有利于设施专业化配置、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并形成规模效益。同时专业化生产促进了专业领域的研究,使企业有长足的发展后劲,也为企业盈得了良好的市场份额。
专业化不仅体现在生产上,在温室产品的专业化经营方面也显露出独特的魅力。在参观中我们感受颇深的是荷兰温室产品经营一种全新理念。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寻求独到的市场,完全按市场需求决定企业生产经营方向,有效地抑制了相同产业或产品挤占市场“独木桥”的弊端。各园艺生产企业都有各自的经营特色,独领风骚,使市场行为更加规范有序。
3、规范有序的市场经营模式
生产的拉力源于市场。在荷兰,农产品的销售是一个完整的体系,集卖市场在这个体系中扮演了提供商品生产信息及产品质量标准,调节市场供需、控制市场进程的重要角色。规范化的市场体系为荷兰的温室产品快速进入消费领域提供了优质的服务和保障。温室企业生产的产品均标有生产厂家、注册商标和产品品牌,消费者就是通过产品品牌从市场上购买自己满意的园艺商品。荷兰温室产品市场分类较明确,比较集中的有花卉拍卖市场、蔬菜拍卖市场、温室作业机具和专业产品市场等。
1968年成立的位于荷兰阿斯米尔镇的阿斯米尔联合花卉拍卖市场是现在世界最大的花卉拍卖行,占地面积71.5万平方米。拥有5000家经营花卉、盆栽植物的园艺公司作为这一股份联合体的成员。进入阿斯米尔花卉拍卖市场的花卉和植物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并按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检测,随后即刻被送到冷藏库和存放库等待上市拍卖。拍卖成交的产品按客户要求进行包装。然后被送往拍卖行的发货中心,发货中心设有植物检疫站和海关,80%的产品以最快的速度通过谢尔伯机场运到美国及远东各国。阿斯米尔花卉拍卖市场每天鲜花销售量达1400万枝,全年总共出售鲜花和植物总价值达50亿荷兰盾。当天未被销出的鲜花会被销毁,用以保证鲜花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对生产者提出警示。为保护会员个体经济利益,被销毁的鲜花按最低价格的80%—90%给予补偿。
4、农业合作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
荷兰的农业以家庭式农场经营为主,其中,经营超过3公顷的蔬菜农场有150家,花卉农场有1500家,很多农场从祖辈开始就从事作物种植。由于小单元的生产结构,个体农民的市场力量较弱,缺乏竞争力。各农户彼此之间视为具有共同利益的集体,而不是竞争对手。在市场面前,农民们具有近乎相同的产品,相同的利益,也具有相同的市场地位,因此开始自发地组织起一种适合市场功能的最经济的农户组织——农业合作社,这种合作社组织保存了其他一切农民习惯的独立经营功能。
荷兰农业合作组织类型很多,大体上分为:信用合作社、供应合作社、农产品加工合作社、销售合作社、服务合作社。荷兰农业合作社结构基本分为简单型和复杂型。简单型合作组织为若干个从事同一种植或养殖的农户把自己的产品集中到市场出售,这种市场组织是靠参与农户(会员)缴纳会费支持并为同一组织的农户出售同类商品服务的非赢利性合作社。复杂型合作组织由不同地区同类农产品的生产农户以社员的名义参与组成,组织形式为董事会领导下的社员代表大会制,社员代表大会下设管理机构,为社员(会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其中包括采购生产资料、出售产品、加工和筹备资金等。由此可见,在荷兰各农业协会均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强有力的市场规范能力和全程服务机制。由生产者工业委员会和商业委员会组成的合作社(或称农业协会)是政府与农业企业合作的重要形式。农业协会不仅是生产者和交易者的桥梁,而且还是双方相互利益的“保证人”,并且实现了服务体系、推广体系、检测体系、信贷体系、市场体系和信息系统的全程服务。同时,农业协会还在产业发展中积极涉足农业科普工作,起着政府和农民“中间人”的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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