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集体决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如题所述

  按照我的理解,你说的政府机关集体决议指的是政府决策吧。
  分两个方面来说吧:
  一、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没有立法权(法律),政府作出的决策一般是政策性的。但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拥有行政立法权。此外,经权力机关特别授权,某些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也拥有行政立法权。(深圳、厦门、汕头、珠海市等) ,如果这些政府作出的决策是有关行政法规的,在不抵触法律(各级有立法权的人大机关指定的法律)的前提下,是有效的;

  二、如果政府作出的决策是属行政行为的,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底线,否则,行政行为无效。
  
  PS: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就是如何区分一般违法和重大而明显违法,一般违法的行政行为属于可撤销行政行为,那么比一般违法更为严重的、达到重大而明显程度的违法行为,则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相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第一,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应当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这里所说的资格是形式上的资格,并非行政权能资格。如果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则属于无效行政行为。需要注意的是,非行政主体进行的“假象行政行为”不是无权行政行为,因为这类行为根本不属于行政行为。
  第二,行为主体超越权限或无权限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效。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中将“超越职权的”作为撤销判决的情形之一,未将无权情形进行单列,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无权处分的情形作为超越职权处理,所以广义上的超越职权包括无权限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情形:一、行为主体行使了属于其他行政主体的专有职权。国家对行政权利的划分处于管理的需要,分别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行使不同的行政权力。行为主体实施了超出自己权限范围的行政行为,即实施了应由其他行政主体享有权限的行为,则该行政行为无效。比如,公安机关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就是实施了应属于工商管理部门享有权限的行为。二、行为主体实施了其他国家机关的专有职权。主要是强制执行权。对于行政机关是否享有执行权,均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否则不能享有强制执行权。
  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
  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不明确;意思表示受到胁迫;行为内容的作出基于明显的错误事实;行为内容明显违反公序良俗;相对人与公务员恶意串通实施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可能的,都属于这类重大、明显违法。
  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
  由于正当程序原则体现了“最低程度的公正”,是对行政行为最低限度的基本要求,因此如果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违背这一原则,完全可以将其作为重大而且明显的违法而视为无效行政行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
  严重违反法定形式的,也属于重大而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规定,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为形式上存在重大缺陷而无效。比如,工商行政许可体现在工商营业执照的发放,仅有决定,则属于形式上的重大、明显违法。此外,书面形式欠缺的,例如未加盖公章的情形也属于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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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1-28
如果你只
土地属于下列条件的参考,该法律可能要求市长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损害。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26条,“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收回承包地的承包期,承包把家搬到了一个小镇定居,应当按照意愿承包商,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或允许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的家庭搬进了设区的市,成非农业户口,承包耕地和草原应退还给雇主,承包商不返回时,业主可以收取承包耕地和草地。在合同期内,承包人退还给承包商或业主依法收回的合同,在承包合同对他们的投资地,增加土地,以获得相应的赔偿的权利的产能,“和第30条,”合同期内,妇女结婚,并没有得到在酒店的新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恢复其原有的承包地;离婚或丧偶的妇女,仍然在居住生活还是不是原来的居住生活居住的一个新的地方的原来的地方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的要求,市长被迫撤回到他人的行为是非法的合同。

村应承担按照“土地承包法”第54条规定的侵权,恢复原状,恢复原状的停止,消除偏见,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第54条内容如下:有下列行为
雇主第54条,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一)干扰承包者应享有自主权的生产和管理;大部分的幌子下
(四)已经迫使承包商;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和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放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5)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搞公开招标;
(六)收回多余的债务合同;
(7)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违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您应按照
“土地承包法”第52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可以起诉三十天内收到裁决书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失败起诉和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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