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食品不合格,但该批次食品已销完,责令整改怎么写

如题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r\n附: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r\n(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r\n(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r\n(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r\n(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r\n(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r\n如果真的只是如你所说的情况,不存在冒用他人厂址、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现象,那么:第一,质监局应当责令改正,然后销毁你厂的所有不合格纸箱;第二,如若你厂拒不整改,可以酌情处罚;第三,如果要行政处罚,要走一个程序,这个程序一般不超过3个月:质监局应该先做现场检查笔录,阐述现场检查情况,并拍照取证,之后还需要你厂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进行立案;然后质监局要进行调查,对此案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相关人员做调查笔录,取证,并由被调查者签字确认;接下来质监局要召开案审会,确定适用条款、罚款额度等等,然后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如若你厂对该告知书存在异议,在10日以内(具体多少日,告知书会写明,我也不太记得了)可以向质监局提出一份《异议书》,阐述你厂的观点,理由,证据,要求召开听证会;质监局应该会在法定日期内召开听证会,你厂可以派代表参加听证会,提出你厂的观点、证据;如若质监局依然坚持原先的行政处罚,就会给你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若你厂依旧对行政处罚存在异议,那么你厂可以选择向质监局的上级局或者当地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必须在法定日期以内,具体多少天,我不记得了);复议的内容和形式和听证会也差不多,无非两个结果,一个是推翻质监局的行政处罚,另一个是维持质监局的行政处罚;假如是维持了质监局的行政处罚,而你厂还是对该行政处罚存在异议,那么只好到法院进行行政诉讼。大概就是这么一个程序吧。\r\n最后,随便说两句,罚款100万,可不是什么小数目,质监局也要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来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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