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劳改没有工资。《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因此,原则上罪犯参加劳动是其法定义务,具有无偿性,是改造的重要内容。但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实践中,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如果积极地参加劳动表现良好就可以获得减刑。服刑人员干活的时候监狱会给服刑人员发放“工资”。监狱给服刑人员发放的“工资”具有激励的性质,主要是激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是不可以接触现金的,所以“工资”都是存在一个固定的账户上面,等到服刑期满释放后,统一的发放出去。这样一来,即使是服刑人员在出狱之后没有了亲人,也可以通过这笔钱在社会上谋生。但是这种“工资”与外界企业给员工发放的工资有着本质上的差别,该所谓“工资”只是便于管理和称呼,实则并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理解的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