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公司指派员工李某利用本公司资源研发了EVD技术,并于2007年12月20日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某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该技术,而后该公司于2008年3月6日提出EVD专利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享有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证明材料。李某针对该技术于2008年3月5日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王某和乙公司分别独立研发了同样的技术,王某于2007年12月20日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乙公司于2008年3月4日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如果上述专利申请均符合授予其专利权的条件,且保护范围相同,在专利权应当授予何人?请详细解释原因。
你好,首先谢谢你的回答。我有点问题想请教下您,针对该题,1.您的解释中提到了“某和甲公司的申请虽然在宽限期内”,这里的“宽限期”指什么?2.“由于李某和甲公司已经提前公开过该技术,乙公司不享受新颖性宽限期”,是指谁先公开了该技术,谁才享有新颖性宽限期吗?那王某不是不享有宽限期却能被授权,是由于技术展出时间和王某申请日相同的缘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