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授予问题

1. 甲公司指派员工李某利用本公司资源研发了EVD技术,并于2007年12月20日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某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该技术,而后该公司于2008年3月6日提出EVD专利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享有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证明材料。李某针对该技术于2008年3月5日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王某和乙公司分别独立研发了同样的技术,王某于2007年12月20日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乙公司于2008年3月4日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如果上述专利申请均符合授予其专利权的条件,且保护范围相同,在专利权应当授予何人?请详细解释原因。
你好,首先谢谢你的回答。我有点问题想请教下您,针对该题,1.您的解释中提到了“某和甲公司的申请虽然在宽限期内”,这里的“宽限期”指什么?2.“由于李某和甲公司已经提前公开过该技术,乙公司不享受新颖性宽限期”,是指谁先公开了该技术,谁才享有新颖性宽限期吗?那王某不是不享有宽限期却能被授权,是由于技术展出时间和王某申请日相同的缘故吗?

专利权应当授予在2007年12月20日提出专利申请的王某。

涉及专利的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9条第二款,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还涉及专利的新颖性问题。关键点是搞清楚“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的时间界限。

据专利法第22条第二款,授权的专利应当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抵触申请(即申请在前,公开在后的专利申请)。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不包括申请日当天。

例外条件是,专利法第24条所列三种情况下的有6个月不丧失新颖性。而宽限期内三种情况的公开不破坏自己申请的新颖性,却不能对抗他人的权利。即别人在此期间独立作出的同样发明并公开的,在三种情况之外,依然破坏新颖性。

抵触申请,是在申请日之前提出并在申请日之后公开的专利申请,同样破坏新颖性。

本案例中,王某的申请日是2007.12.20,而甲公司展览时间在同一天,故不构成现有技术,不能破坏王某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所以王某的专利具备新颖性。

反之,王某的申请对甲公司2008.3.6、乙公司2008.3.4和李某2008.3.5的专利申请均构成抵触申请,破坏了这三个申请的新颖性,故其他三个申请不能得到授权。

甲公司的申请属于公开在先,申请在后,其“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只在三种情况下不丧失新颖性,而不影响王某的申请对其构成抵触申请。

另外,即使没有王某的申请,其他三个申请依然得不到授权。乙公司因为是独立作出发明,且申请日在甲公司之前,故也破坏甲公司申请的新颖性;同样,甲公司的展览在乙公司的申请之前,也破坏乙公司申请的新颖性。二者的专利申请同归于尽。

而李某的申请除了新颖性问题外,还存在职务发明的问题,该专利的申请权归李某的单位,也就是甲公司所有,不能自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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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0-31
当然是王某了,现在实用新型不采用实审制,只要符合初审就可以授权。
而且该技术展出日与王某申请日相同,不能形成现有技术,王某即使申请专利也可以被授权

王某和乙公司独立研发同样技术,并于甲公司和李某之前申请,李某和甲公司的申请虽然在宽限期内,但是由于有他人申请在前,只要王某和乙公司能证明自己是独立研发,那么就可以形成抵触文件,使得李某和甲公司申请由于不存在新颖性而不被授权,但是由于李某和甲公司已经提前公开过该技术,乙公司不享受新颖性宽限期,所以乙的申请由于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而被驳回

你问的宽限期是指三种新颖性宽限期,期限为6个月,具体你可以查阅专利法,在宽限期内,对于专利法规定的三种情况,即使已经称为现有技术,但是也可以保证新颖性。也就是你说的提交了享有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证明材料。
但是对于你说的王某和乙公司,由于不满足宽限期条件,所以甲公司和李某在展会上公开的技术,变成了现有技术,对乙公司的申请造成影响。
而王某申请日和展会日期相同,根据现有技术的定义,应该在申请日前为现有技术,不包括申请日当天,所以展会所展示的现有技术,对于王某不适用
第2个回答  2010-11-02
首先,李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按照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公司,李某无权私自申请专利。甲公司申请在6个月的宽限期内并且按规定提交证明材料,因此甲公司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即,甲公司虽然在申请日2008年3月6日前公开展出该技术,但甲公司的关于该技术的申请不因为上述展出行为丧失新颖性。
其次,中国实行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应该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王某的申请日早于乙公司和甲公司,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无法获得授权。
另,王某的申请日和甲公司展出时间在同一天,因此王某的独立发明创造没有因为甲公司的展出而影响新颖性。
如果上述专利申请均符合授予其专利权的条件,且保护范围相同,在专利权应当授予王某。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10-31
授予公司

职务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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