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宗教信仰对英国人的影响

如题所述

基督教信仰在英格兰的传播最早可以追溯到不列颠时期。随着罗马帝国的入侵,基督教信仰也传入了不列颠。但随着罗马人的离去,基督教信仰也湮没无闻。当英格兰进入“七国时期”,基督教传教士再一次来到英格兰,这一次盎格鲁-撒克逊人没有简单粗暴地排斥或拒绝,而是审慎地予以观察和考验。公元596年,基督教传教士拜访肯特国王埃塞尔伯特时,国王埃塞尔伯特对他们说:“你们所讲的话和所作的许诺十分美好。可是,因为它是陌生的和尚为确知的,我不能鲁莽地表示接受而抛弃长期以来我和所有英吉利人一直遵循的规矩和习惯。但是,因为你们千里迢迢来到这里,而且还因为我似乎觉察得出你们渴望把自己认为是正确、真实和美好的知识传授给我们,所以我们不惹你们的麻烦。相反,我们将很有礼貌地接待你们,并仔细地给你们提供生活必需品。同时,我们也不阻挠你们通过传道为你们的宗教信仰赢得尽可能多的信徒。”[1]经过长期地观察和考验,传教士们的虔诚信仰和严谨作风赢得了英格兰人民的信任,而且当地人们发现,基督教信仰确是上帝赐给人类的祝福,对人类属灵生命的提升确能带来好消息。于是,“在各个地区,教堂一座接一座地建立起来,人们满怀着喜悦的心情成群结队来到了教堂,听讲福音,国王也慷慨地捐出财产,划出土地,用以建造修道院。”[2]这次基督教传教士们成功了,他们使盎格鲁-撒克逊人将自己的原始民主观与基督教的“神爱世人”观结合起来,形成了以后英格兰民族崇尚自由平等的民主观。十八世纪时,孟德斯鸠在长期考察英格兰社会后发现,“这个民族出奇地热爱自由”[3],“在宗教方面,这个国家的每一个公民都有自己的意志。”[4]英格兰人的基督教信仰显然支持了他们这种自由主义倾向,并将他们这种对自由的强烈取向与对上帝的信仰结为一体,使之独异于世界其他民族。
由于受基督教“人皆有罪”观念的长期影响,英格兰国王从来都未被神化,国王虽“被尊崇为其子民的最高宗教领袖——一部盎格鲁-撒克逊的法律文献将其名为‘基督的代表’;不过基督教把国王也看作是人,像其他每一个人一样,他所犯的罪也要受上帝惩罚,唯有蒙上帝之恩方能得救。” 正是因为在世人眼里国王也是一个罪人,所以无形中拉近了两者之间的距离。根据《圣经》中的契约概念,国王的权力乃是来自民众的信托。国王必须按照契约神圣原则,遵守他在享受契约赋予的权力时所承诺的契约给予的义务。历任英王对这种权利义务观念的确认可以在他们的加冕宣誓中得以体现。艾塞尔雷德国王的宣誓内容如下:“我以圣父、圣子、圣灵的名义向王国境内的基督教臣民宣誓,保证做到以下三件事:第一,保证我国境内教会和所有教众享有真正的太平;第二,禁止对任何人(无论什么阶层)有暴力或不公正行为;第三,保证判决公正和仁慈,公正和仁慈的上帝将以他永远的仁德宽恕我们。”征服者威廉的宣誓词为,将“以公正及王室之天意来统治全部民众,我将建立并严格执行良好的法律,完全禁止暴力和不公正的判决。”爱德华一世用过的法文宣誓文本记录如下:“他将以审慎和仁慈保证在判决中实现公平和正义,将遵守、维护和支持民众所选择和制定的王国习惯与法律,取缔一切恶法与陋习。”爱德华二世的宣誓词最能体现国王对所需承担责任的确认,它是通过与大主教的问答方式进行的:
陛下,您愿意授予、维持并向您的英格兰臣民宣誓确认历代您那些公正和神圣的英格兰先王们曾授予他们的法律和习惯吗,尤其是您的先王伟大的圣爱德华国王授予教士及民众的各项法律、习惯和特权?
是的,我愿意。
陛下,您能在掌权之后向上帝和教会及教士、民众保证和平并完全遵循上帝的意志吗?
是的,我能。
陛下,您能本着仁慈审慎之心客观地运用权力并在判决中实现公平和正义吗?
是的,我能。
陛下,您会坚持并维持王国民众所选择的法律和正当风俗,并为上帝的荣耀尽您所能守护和增进它们吗?
是的,我能。
基督教信仰能在英格兰而非欧洲大陆发挥增进民主和限制王权的作用,还取决于一个必要条件——特殊的地理位置。由于远处海外,罗马教廷的势力始终鞭长莫及,英格兰教会较之欧洲大陆的教会形成一种更加宽松和自由的氛围。一方面,英格兰教会为了自己的利益与英格兰的贵族和自由民团结起来,为英格兰的民主事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另一方面,因为宗教氛围比较宽松,人们在追求信仰的过程中可以公开地、自由独立地思考,孟德斯鸠说“这个国家的人喜欢思考”,而自由地思考必须具备一个自由宽松的社会环境,而这正是欧洲大陆所欠缺的。
正是因为特殊的地理位置,使英格兰民众受到的宗教迫害远较欧洲大陆民众为轻。1376年,牛津大学的神学教授约翰·威克里夫认为《圣经》才是教会的法律,全体信众才是教会的中心,只有基督才是教会的真正元首。如果教皇不能为教会造福,而是专意擭取世俗的财产和权势,这样的教皇就是“敌基督”。“基督是真理,”他写道:“教宗是谎言。基督生于贫困,教宗为世俗的荣华富贵奔忙。基督拒绝世俗的主宰权,教宗追求它。”[5]由于远居海外的英格兰,约翰·威克里夫只受到软禁的处罚(虽然死后四十年被掘骨扬灰,但那只能显明罗马教会的愚蠢和鲁莽)。但是继承约翰·威克里夫思想的布拉格大学校长约翰·胡斯就没有这么幸运了,因为“尊敬的”教皇大人住的离他较近,所以他被送上了火刑架。虽然此后英格兰民众追求真理的道路也并非一帆风顺,但相较宽松的环境使真理之火在英格兰从来就没有熄灭过。从十四世纪约翰•威克里夫提出宗教改革开始,到十五世纪罗拉德派继续约翰•威克里夫的宗教改革,再到十六世纪约翰•诺克斯将宗教改革之火从欧洲大陆重新引回英伦三岛,最后在十七世纪迎来了“清教运动”的高潮。当基督教信仰将理性的火焰在英格兰重新挑亮,英格兰民众追求真理的脚步就没有停下过。“主的灵在哪里,那里就得以自由。”(哥林多后书3:17)体验到生命自由的英格兰人民在追求真理的道路上,不偏信,不盲从,依据上帝赐予的理性之光,不但照亮了自己,还透过重重迷雾照亮了远方。
当基督教信仰回归真道后,英格兰民众在宗教信仰方面的独立自由精神一下子迸发出来,不再满足于已有的宗教改革,主张再进一步清净教会,掀起了“清教运动”。清教徒是态度最为虔敬、生活最为圣洁的新教徒。在属灵方面,他们认为“人人皆祭司,人人有召唤”,每个个体可以直接与上帝交流,反对神甫集团的专横、腐败和繁文缛节、教条主义。他们勤俭节约,过着简单、实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信徒生活。在属世方面,他们将神学思想与现实政治制度相结合,将“神爱世人”、“契约神圣”、“律法至上”等神学思想引入到宪政理念、代议制度和法律原则中。如出身于清教徒家庭的约翰•洛克在其《政治论》一书中讲道,“人们生来就享有完全自由的权利,并和世界上其他任何人相等,不受控制地享受自然法所赋予的一切权力和利益。” “人民应该成为判断者,是人民对君主实行的委托……委托人给予了君主委托,当君主辜负委托时,人民有权利把它撤回。” 英格兰民众在上述思想的指引下,经过“清教徒革命”和“光荣革命”,终于在英格兰建立起近代意义上的议会制。
近代议会制度既解决了普通民众全体执政可能带来的多数人的暴政,又解决了少数“精英阶层”可能带来的少数人的暴政;既代表了全体人民的意志,又杜绝了个人意志凌驾于众人意志之上。这种民众监督体制下的精英政治可以说是人类有史以来最理想、最完美且最得神祝福的政治模式。此后,这种受神祝福的政治模式又由英格兰的清教徒带往新大陆,并在那里发扬光大。

[1] 《英吉利教会史》,第65页。
[2] 《英吉利教会史》,第155页。
[3]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375页。
[4] 《论法的精神》,第378页。
[5] 布鲁斯·雪莱,《基督教会史》,第2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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