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药店)申办程序
一、申请人持有效证件前往拟建企业所在区(市)局(分局)进行开办咨询;
二、申请人向XX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业务科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审查后由审查人填写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材料初审转呈单,然后由申请人将上报材料报送市局市场科;
三、市局在接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和资格审查;
四、经审查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同意筹建批复,不同意的电话或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接到批复后,进行药店筹建,筹建完成后向市局递交申请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
六、市局接到验收申请和所在地区(市)局的初验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人员依据《XX省开办零售药店验收实施标准》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七、经现场检查验收合格的,在申请审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交主管领导同意后,在市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常情况的,5个工作日内发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该申请人的批复文件作废并且半年内不再受理其开办申请;
八、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后一个月内向市局递交
GSP认证申请,逾期不申请或未通过GSP认证的,将被依法取消经营资格。
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药店)验收应提交资料和证件
1、申请验收报告,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审查表、区(市)局(分局)初验报告。
2、经营场所、仓库功能布局
平面图。
3、营业、仓储、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证明、租赁合同。
4、药品质量
管理制度目录。
5、从业人员名单及
健康证复印件,劳动(聘用)合同。
6、药品储存设施、设备目录和药品检测仪器、设备目录。
7、药监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备注:1、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张(一式三份,统一格式打印,规范装订)。2、零售连锁门店须提供的资料另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