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欠缴物业费可否被剥夺业委会选举资格

如题所述

业主欠缴物业费的,可以剥夺选举业委会委员的资格。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欠缴物业管理费,已经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因此,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欠费业主既不能履行法律职责,自然也不能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也明确提出,业委会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欠缴物业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更没有履行业主义务,因此不符合指导规则中对业委会成员的要求和规定,因此不能参加业委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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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4-05
不会,选举资格跟欠物业费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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