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鞅变法的认识和想法

如题所述

今天看来,商鞅变法无疑是一次全面的、深入的社会变革。这场深远的变革运动涉及到了国家制度、体制、机制三个层次的改革,对秦国社会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

一、国家制度与体制、机制的关系

所谓制度,通常是指社会制度,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基础上,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反映该社会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比如社会主义制度、封建地主制度、奴隶制度。它一般规定了国家的所有权形式、哪个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比如封建地主制度揭示地主掌握国家权力,拥有生产资料。

所谓体制,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机制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制度、方法、形式等的总称。它规定有关国家、社会、企业的组织形式、层级关系、权力划分、议事程序等等。是制度形之于外的具体表现和实施形式,例如国家领导体制、经济体制、军事体制、教育体制、科技体制等。比如封建地主制度下,地主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地主拥有土地等生产资料,分别构成它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

所谓机制,原指机器的构造和运作原理,借指事物的内在工作方式,包括有关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以及各种变化的相互联系。在社会领域,机制通常指制度机制,机制通过制度系统内部组成要素按照一定方式的相互作用实现其特定的功能。比如以八股文考试为内容,以乡试、会试、殿试层层选拔为形式的科举制就构成了从隋代以来封建社会的人才选拔机制,而“举孝廉”是汉代、三国、两晋时期的人才选拔机制。

就商鞅变法来说,变法使封建领主失去了对国家的控制,开两千多年中央集权制度的先河,这就是一次国家制度的变革,使秦国从封建领主制度过渡到封建地主制度。下面从体制与机制两个层面对商鞅的变法进行解读。

二、商鞅变法与体制改革

商鞅的“体制改革”还是围绕限制封建领主(即剧中以“老世族”为首的贵族)权利展开的,主要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军事制度三个方面进行了体制革新。

1、废除分封制,推行郡县制(政治体制与行政制度改革)

商鞅废除分封制,“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行政单位,“凡三十一县”。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商鞅通过郡县的设置,郡县的官员由皇帝任命,把领主对领邑内的政治特权收归中央,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削弱了豪门贵族在地方的权力。

2、废除井田制和世卿世禄制、实行土地私有制(经济制度改革)

商鞅对经济的改革是以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为重点。由国家掌握调控土地资源,实行国家授田制,按一夫百亩的标准授予民众土地,授定之后,不许私自更动,每个农户所授土地相同,负担同等的国家赋税,即所谓“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

“开阡陌封疆”就是废除原来标志奴隶主所有的阡陌封疆,通过授予民众土地并设立阡陌封疆,实行土地私有制,承认和保护民众的权益来发展农业生产。法令规定,允许人们开荒,土地可以自由买卖。

3、以军功激励农战、富国强兵(军事制度改革)

在军事国防方面,商鞅不但推行了军功爵制,还废除奴隶主私人军队,废除一遇战争临时抽丁,平时百姓轮流戌边的战争动员办法,建立常规国家军队,大练新军,军事实力迅速增强。

这三个方面是商鞅在体制方面进行的改革。

三、商鞅变法的机制保障

为保证这几个方面的体制改革能落到实处,商鞅还对国家、社会运行机制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

一、政治稳定的机制保证

1、郡县官员皇帝任命(干部任用机制)

郡县官员由皇帝任命,实际上将贵族封主(“老世族”)排除在封地的管理权之外,摒弃了贵族封主对封地日常事务的干扰,既贵族“坐大”威胁国家安全,又使中央集权成为可能。

2、废除世卿世禄制、实行军功制(奖励机制)

世卿世禄制让贵族世袭传承,官员只能从贵族产生,民间的优秀人才不能进入国家“公职人员”序列,国家管理缺乏“新鲜血液”。《史记》记载,秦国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即依军功大小定贵族身份之高低,此举限制了“老世族”的势力。自然,只要有功,均可拔官升爵,这极大地刺激了平民百姓为国争功的积极性。

3、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监督机制)

商鞅为了加强封建专制的统治,管理广大居民,在魏国李悝的《法经》的基础上还增加了“连坐法”。规定居民要登记编录各人户籍;居民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将什、伍作为基层行政单位,由郡县管理;责令居民互相监督,一家有罪,九家必须连举告发,若不告发,则十家同罪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发“奸人”的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商鞅还规定,旅店不能收留没有官府凭证(照身贴)者住宿,否则店主也要连坐。户籍制度执行之后,秦国很快秩序井然,匪盗绝迹,路不拾遗。

二经济发展的机制保证

1、重农抑商(行业发展机制)

商鞅规定,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因弃本求末,或游手好闲而贫穷者,全家罚为官奴。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为鼓励小农经济,还规定凡一户有两个儿子,到成人年龄必须分家,独立谋生,否则要出双倍赋税。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这些政策有利于增殖人口、征发徭役和户口税,发展封建经济。

商鞅主张对农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尤其是盈利虑较高的商业征收比农业更重的,即“重关市之赋”,“不农之税必多,市利之租必重”。相应地,在徭役方面,商业也主张对农和商实行差别对待,主张不从事农业劳动的商人应多贡献徭役,即“农逸而商劳”。这些都极大地刺激了农业生产。

2、免役轻税,保护农业(农业发展机制)

商鞅主张对农业轻税,反对重税。他认为“禄厚而税多,食口众者,败农者也”,“征不烦,民不劳,则农多日。农多日,征不烦,业不败,则草必垦矣”,农业就能得到发展。商鞅变法明确规定:“僇(努)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免除本身徭役)”,这是一种很有力的鼓励措施。商鞅变法还规定,把100方步(长宽各100步)为一亩的周代亩制,改为240方步(长宽各240步)为一亩,并按照新的亩制纳税,但税率不变。这样,农民的纳税负担实际上就减轻了一大半,自然会激励农业生产。

3、发布垦荒令,鼓励垦荒务农

商鞅认为“夫地大而不垦者,与无地同”;“故为国之数,务在垦草”。孝公三年(前359年),商鞅建议秦孝公颁布《垦草令》,推出了鼓励民众垦荒种田的20多种办法,激励力度很大。荒地得到垦辟,耕地面积扩大,无疑是发展农业生产的有效途径。

4、统一度量衡(国家标准化与市场准则)

商鞅变法前,秦国各地度量衡不统一。为了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商鞅制造了标准的度量衡器,还统一了斗、桶、权、衡、丈、尺等度量衡。要求秦国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犯。统一度量衡既为全国经济、文化的交流提供便利,又有利于统一赋税和俸禄,还有利于消除割据势力。

三富国强兵的机制保证

入粟拜爵,军功拜爵,奖励农战(竞争与激励机制)

《商君书·农战》载:“凡人主之所以劝民者,官爵也;……是故不以农战,则无官爵。”这就是说,要想获得官爵,只有依靠务农和作战。

依靠务农而获得官爵,称为“入粟拜爵”,具体方法是:“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民众有余粮,可以向政府捐献,政府根据捐粮的多少授予级别有差的官爵。

依靠军功而获得官爵,称为“军功入爵”,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敌人首级)受上爵”,军功爵共有二十级,一级曰公士,斩得一个甲首,即可被授予。“爵一级者,益田一顷,益宅九亩,益除庶子一人”。各级爵位均规定有占田宅、奴婢的数量标准和衣服等次。杀敌立功而阵亡的,爵位可以授给家庭其他成员,因此立功能得到实际利益。这样的制度,让普通士兵可以有获取官爵的机会,加强了军队的士气和战斗力。因此秦国的军队作战勇猛难当,但同时也特别残忍,秦国的军队打了胜仗,甚至连掳获了老弱和妇女,都要砍了头去领功,东方六国称之为“虎狼之师”。

激励农战与军功制度之所以有威力,关键在于它是由国家不断进行财产和权力再分配的基本形式,各级爵位的实际利益是落实在土地、赋税、徭役的分配以及个人身份升降等等之上的。

综合以上这些制度,商鞅变法的条律条令符合机制的几方面特征。

首先有激励与竞争机制,这包括“军功入爵”、“入粟拜爵”,包括奖励农战的其他一些条令。诱导因素就是爵位荣耀、土地田产、奖励等;行为导向制度就是谁杀敌多,或者谁缴的粮食多,谁得的利益就多。

其次有约束与惩戒机制,废除世卿世禄制、废除井田制就是对贵族势力的约束;对一家有两位成年男子要强制性析产分家,否则要醋双倍赋税的规定,是对赋税制度的约束;对私斗、打仗退后的处死,是保证社会稳定和防止逃跑的惩戒制度。

因此,商鞅变法的条令是恩威并施,保证了法律的系统性、完整性。

从结构上看,废除分封制、废除井田制、以军功激励农战富国强兵等的政治、经济、军事等体制改革是“纲”,而推行郡县制、废除世卿世禄制、重农抑商、入粟拜爵,军功拜爵这些方面是“目”,纲举目张,体制是方向,机制来落实,相互配合,严丝合缝,取得了非常好的实际效果。
商鞅的变法是一个体系,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运动。同时期的李悝在魏国的变法、申不害在韩国的变法、吴起在楚国的变法为什么没有产生商鞅变法这样大的作用,在于重“术”不重“势”,即多采用一些调整国家内部关系的措施(如整肃吏治),治标不治本。而商鞅变法从改革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体制入手,调整机制,“术”、“势”结合,标本兼治,把秦国带到了一条崭新的道路,从而深刻地影响了秦国社会,这就是商鞅遭车裂,而秦法不改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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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1-06
秦国从奴隶社会转向封建社会的标志 也是秦国强大的重要原因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1-06
经济措施
商鞅对经济的改革是以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为重点。这是战国时期各国中唯一用国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改变土地所有制的事例。主要内容如下:
1)废井田、开阡陌
商鞅在经济上推行的重大举措是“废井田、开阡陌”。《史记》记载: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战国策》说商鞅“决裂阡陌,教民耕战” ,废止“田里不粥(“粥”同“鬻”,音yù)”的原则。所谓“阡陌”,指“井田”中间灌溉的水渠以及与之相应的纵横道路,纵者称“阡”,横者称“陌”。“封疆”就是奴隶主贵族受封井田的界限。“开阡陌封疆”就是把标志土地国有的阡陌封疆去掉,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从法律上废除了井田制度。法令规定,允许人们开荒,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赋税则按照各人所占土地的多少来平均负担。此后秦政府虽仍拥有一些国有土地,如无主荒田、山林川泽及新占他国土地等,但后来又陆续转向私有。这样就破坏了奴隶制的生产关系,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
2)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商鞅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因弃本求末,或游手好闲而贫穷者,全家罚为官奴。商鞅还招募无地农民到秦国开荒。为鼓励小农经济,还规定凡一户有两个儿子,到成人年龄必须分家,独立谋生,否则要出双倍赋税。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这些政策有利于增殖人口、征发徭役和户口税,发展封建经济。
3)统一度量衡
商鞅变法前,秦国各地度量衡不统一。为了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商鞅制造了标准的度量衡器,如今传世之“商鞅量”,上有铭文记有秦孝公 “十八年”“大良造鞅”监造,“爰积十六尊(寸)五分尊(寸)之一为升”。从“商鞅量”中得知,商鞅规定的1标准尺约合今0.23公尺,1标准升约合今0.2公升。由量器及其铭文可知,当时统一度量衡一事是十分严肃认真的。商鞅还统一了斗、桶、权、衡、丈、尺等度量衡。要求秦国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犯。
度量衡的统一的意义
第一、全国上下有了标准的度量准则,为人们从事经济、文化的交流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第二、对赋税制和俸禄制的统一产生了积极作用;
第三、有利于消除地方割据势力的影响;
第四、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奠定了基础。
政治措施
商鞅对政治的改革是以彻底废除旧的世卿世禄制、建立新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为重点。他在这方面的贡献远远超过李悝和吴起。主要内容如下:
1)励军功,实行二十等爵制
商鞅下令“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争,各以轻重被刑”,以奖励军功而禁止私斗。规定爵位依军功授予,宗室非有军功不得列入公族簿籍。即“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荣华”。 就是说有功劳的贵族子弟,可享受荣华富贵;无功劳的,虽家富,不得铺张。
制定二十级爵的作法,意味着商鞅彻底废除了旧世卿世禄制,今后将根据军功的大小授予爵位,官吏从有军功爵的人中选用。二十级爵:一级曰公士,二级曰上造,第十九级曰关内侯,二十级曰彻侯。据《汉书》记载:“商君为法于秦,战斩一首赐爵一级,欲为官者五十石”。 也就说明了奖励的做法:将卒在战争中斩敌人首级一个,授爵一级,可为五十石之官:斩敌首二个,授爵二级,可为百石之官。各级爵位均规定有占田宅、奴婢的数量标准和衣服等次。
而所谓私斗,并不是指一般人打架,而是指“邑斗”。“邑”是指一般的城镇,被奴隶主所占有。奴隶主之间为了争夺土地、财产,经常发生争斗。新法规定不准私斗,目的在于削弱奴隶主的势力,加强封建中央集权。严惩私斗的作法是:为私斗者,各以情节轻重,处以刑罚。
由于推崇战功,秦国军队的战斗力大大增强。秦国在对外战争中,国力进一步增强,从而扭转了长期以来被动落后的局面。公元前355年,秦孝公与魏惠王在杜平相会,结束了秦国长期不与中原 诸侯 会盟的被动局面,提高了秦国的地位。秦国还用武力逐步占有了土地肥沃、农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巴蜀地区和盛产牛马的西北地区,社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从而奠定了秦统一的物质基础。
2)除“世卿世禄制”,鼓励宗室贵族建立军功
《史记》记载,秦国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即依军功大小定贵族身份之高低。该规定沉重打击了奴隶主旧贵族,因而,招致了他们的怨恨。《史记》记载:“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历史上任何一次变法,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的重新选择,而且是一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这也是改革受阻的真正原因。
3)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
秦国的都、乡、邑、聚原来都是自然形成的大小居民点。商鞅为了加强封建专制的统治,管理广大居民,规定居民要登记各人户籍。轻罪用重刑。将魏国李悝的《法经》颁布实行,还增加了连坐法。主要内容是:居民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将什、伍作为基层行政单位。按照编制,登记并编入户籍,责令互相监督。一家有罪,九家必须连举告发,若不告发,则十家同罪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发“奸人”的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这与后代的保甲制度相同。商鞅同时规定,旅店不能收留没有官府凭证者住宿,否则店主也要连坐。
4)推行县制
商鞅在政治方面的重大改革是“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 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凡三十一县” (也有史书认为是41县或36个县)。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商鞅通过县的设置,把领主对领邑内的政治特权收归中央。该措施有力地配合了“废井田、开阡陌”政策,用政治手段保证了土地私有。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削弱了豪门贵族在地方的权力。
后来,秦在新占地区设郡,郡的范围较大,又有边防军管性质,因之郡的长官称郡守。后来郡内形势稳定,转向以民政管理为主,于是郡下设若干县,形成秦的郡县制度。
5)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
商鞅的该措施是为了排除复古思想的干扰。然而,商鞅开创的“燔诗书”的高压政策,不仅极端压制了人民的思想,对于中国文化典籍也是一种摧残。
影响最大的是推行县制 ,一直延用至今。

看法:
商鞅变法以法律形式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开阡陌,肯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合法性;打破了奴隶主世袭贵族的特权,确定了封建等级制度,发展和壮大了地主阶级政治势力;中央集权的实行,巩固了地主阶级对劳动人民的统治;发展了封建经济,壮大了地主阶级经济力量;方便了税收和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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