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可以任意调用下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吗

如题所述

不可以任意调用。
借用条件如下:
因工作需要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借用工作人员帮助工作,并根据单位性质、工作量来确定借用人员的范围、数量及借用时间。
(一)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
(二)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急难险重工作或其他重要专项工作;
(三)需要借用人员的单位既有空缺编制,又缺少工作人员;
(四)需要借用人员的单位虽然无空缺编制,但工作任务繁重,严重缺少工作人员;
(五)新成立的机构;
(六)其他特殊情况。
借用程序为:
1、需要借用人员的单位确定合适借用对象后,应事先与被借用人员及其单位进行沟通、征得同意,之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或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借用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说明借用理由、借用时间、借用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发放等(其中,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借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相关待遇一律由借出单位承担)。
2、借出、借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借用工作人员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由组织人事部门和编办对借用单位人员编制、岗位空缺、借用期限、借用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并征得借出、借入单位双方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市政府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4、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2年期满后,借用人员回原单位工作。如确有需要延长期限的,应重新履行借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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