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公司属于住建局监管,业主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可以向当前住建局举报,当然也可以向安监局举报,安监局也负责有这方面的监管权利城市管道燃气公司属于市工商局监管。
根据《燃气部门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第四条规定:
1.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道天燃气: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于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2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规划和建设、城市燃气经营、城市燃气器具、城市燃气使用、城市燃气安全、法律责任、附则8章48条,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决定,废止《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燃气公司属于市工商局监管。
城市管道天燃气
1、根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2、同时《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燃气供应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资质审查办法按《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天然气的供应企业是煤气公司。
3、燃气供应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2)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3)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4)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5)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6)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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