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身份证可以正常使用,取保候审期间对犯罪人的约束《刑事诉讼法》有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扩展资料
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一)、(二)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结束的手续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1条的规定,没有故意重新犯罪或者没有犯罪事实,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并由其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制作《退还保证金通知书》,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缴纳人。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决定不予取保的,制作《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取保候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取保候审期间身份证可以正常使用,只要不违反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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