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卷式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有“纳税人识别号”栏的需要填写,部分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栏的则不需要写。
税总函〔2016〕121号规定,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对已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积极配合登记机关逐步完成存量代码的转换工作,实现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税务部门的全覆盖。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定额发票、过路过桥费、出租车发票、火车票、飞机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发票票面上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栏,不需要填写。
需要填的。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
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做出上述规定;
该公告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具体规定是: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