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一位正式职工,没来上班已经是半年多了,今年三月底他给科室领导发了一条短信,算是请假,但至今没有回信,所有的联系方式都联系不到他,给他打电话,他挂断,再后来就干脆换了号码,现在是联系不到人。我单位咨询过相关单位,但都说不能扣发他的工资,现在我单位每月正常往他的工资账户上打钱,他也正常使用这笔钱,可就是不和我们联系。想请专业人士回答我单位现在该怎么办,总不能他又次干活、又一直不和我们联系,我们就发他一辈子工资吧。求高手回答,最好有详细的法律条文,方便操作。
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只给科室领导发一条短信,不能算请假,没有履行正式的请假手续。应该是旷工。半年多了,已经符合第十五条的规定。
具体请假的手续和请假的时间由本单位或当地政府规定,比如《德江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扩展资料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