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不来上班半年以上,可以停发工资吗?

我单位一位正式职工,没来上班已经是半年多了,今年三月底他给科室领导发了一条短信,算是请假,但至今没有回信,所有的联系方式都联系不到他,给他打电话,他挂断,再后来就干脆换了号码,现在是联系不到人。我单位咨询过相关单位,但都说不能扣发他的工资,现在我单位每月正常往他的工资账户上打钱,他也正常使用这笔钱,可就是不和我们联系。想请专业人士回答我单位现在该怎么办,总不能他又次干活、又一直不和我们联系,我们就发他一辈子工资吧。求高手回答,最好有详细的法律条文,方便操作。

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只给科室领导发一条短信,不能算请假,没有履行正式的请假手续。应该是旷工。半年多了,已经符合第十五条的规定。

具体请假的手续和请假的时间由本单位或当地政府规定,比如《德江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扩展资料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参考资料:中环人民共和国人社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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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9
事业单位贵人事局管理,你们可以向主管的人事局打报告,解除其的劳动关系,因为参照国务院《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如果一个职工累计旷工十五天,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不过你们既然是事业单位,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需要通过当地人事局批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6-03
有这样员工就算倒霉吧,解除劳动合同会给你们带来更大的麻烦,两个办法,第一认倒霉,一直给工资,第二用非法手段弄死他
第3个回答  2020-06-18
这是吃空响,要遵究领导责任的。
第4个回答  2010-10-26
根据你们单位的合同办呗,没有多大事,看来你们单位不错呀,不像一些黑单位经常扣发该发的工资,赞一个,凭良心办事,凡事有根有据就什么都不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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