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表述,不正确的有哪些:

A.“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意味着法官、合议庭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地独立行使审判权
B.我国法院的独立是指整个系统的独立,上下级法院并不独立,上级法院可以对下级法院的工作进行领导
C.我国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可以改变下级检察院做出的错误决定
D.艾尼瓦尔系维吾尔族人,在长沙实施抢劫时被抓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艾尼瓦尔时,应当使用维语进行审理,而且应制作维语版的判决书

【答案】:A、B、D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都是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故A选项不正确。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具体案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命令、指示。与检察系统不同,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此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故D项的错误在于,长沙市中院审理艾尼瓦尔,可以使用普通话审理,不是应当使用维语进行审理和制作维语版的判决书,如果艾尼瓦尔不懂普通话,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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