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回原籍需要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的要求有当事人的配偶户口在当地,并且有住房;
2、户口迁入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当事人的户口可以在不改变非农业的户口性质的前提下,迁入原籍挂靠;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咨询户口原籍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办理手续:
1、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办理迁入手续;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3、迁户口需要提供: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户口本及身份证;
(3)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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