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条列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如题所述

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规定了一系列措施以鼓励和支持创业和就业。第十一条规定,政府对创业成功率高且能显著促进就业的项目给予奖励,对创业成功的个人,将根据他们促进就业的贡献提供资金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可一次性申请剩余保险金,但不得超过12个月的标准。对于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同样可以领取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在创业或个体经营后,劳动行政部门会根据营业执照期限提供资金扶持。


对于自主创业和个体经营的人员,他们若能雇佣失业人员,将按雇佣人数获得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以减轻负担。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接纳失业人员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资金扶持政策,以促进就业。


政府在第十三条规定,大力推行职业培训,对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及在职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并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资格证书的个人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提升劳动力技能。


第十四条规定,各级政府建立了就业援助制度,优先支持和帮助就业困难群体。这些群体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失去土地的农民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岗位优先为这些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机会。


最后,第十五条规定,政府关注灵活就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以适应就业市场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扩展资料

《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1月7日经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出台。按照该条例规定,对吸纳失业人员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创业成功人员,要给予税收优惠或资金补贴等政策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可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例还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确定失业预警线,预防、调节和控制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该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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