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

如题所述

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1、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行政主体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违法轻微,当场处罚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种类仅限于罚款或者警告两种,没收违法所得,无论多少,均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33条明确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即除简易程序之外作出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认定有分歧、情节复杂、后果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一般程序案件的查处主要有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等几个步骤。

3、听证程序,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严格地说,听证程序不是与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相并列的一种程序,而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

听证程序的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何时听证,过多长时间听证均由行政机关决定。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公开是原则)。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8)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第38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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