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在处理患有精神病的职工的问题上,应根据单位性质、用工情况及评残程度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中包括可辞退、不得辞退、可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等等。 在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制的患病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经鉴定该患病职工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职工患有精神病,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的,公司可以辞退职工。如果职工患病后,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辞退职工。但是,如果公司以此为由辞退职工的,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且应该向职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公司不能以职工患有精神病为由将职工辞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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